什么是自杀未遂
自杀未遂(suicideattempt)指个体在主观上存在或产生死亡的想法或愿望即自杀意念之后,实施了结束自己生命的行动/行为,并造成自身一定程度的躯体损害,但是该行动最终没有导致死亡[1-2]。50%的自杀死亡者有自杀未遂史[3]。一项丹麦的研究显示全国24%的人口曾经历认识的人自杀未遂[4]。而在自杀未遂的人之中,12%至30%的人会再次尝试自杀[5],1.6%的人在接下来12个月内死于自杀,3.9%的人在接下来5年内死于自杀[6]。
未遂者再次自杀的危险性是正常人群的20至40倍[7]。很大一部分的未遂者只在急诊就诊,并不会主动去那些能够为再次发生自杀行为提供足够干预的部门寻求帮助[8]。出现行为的未遂者在急诊进行抢救出院后有较高再次出现行为的风险,为急诊医疗资源以及患者家属带来沉重的负担[9]。一项年在湖北的研究显示,服*自杀患者之中,服农药的患者产生的中位医疗费用为元,服药过量者产生中位医疗费用元,对家庭产生经济负担[2]。
重症监护中的患者
美国的调查显示,每年美国有40万例急诊就诊的病例是未遂,占急诊就诊总数的0.4%,40万例急诊病例中31%需要进入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careunit,ICU)。其中66.5%为服*,22.1%为自缢,其余的方式可能因为致死性较高,所以在急诊中较少见[10]。有观点认为,ICU之中的故意药物中*应视为自杀行为,常见的中*药物包括安眠镇静类药物、精神药物、解热镇痛药、抗风湿药等等[11]。
未遂者在急诊就诊或是进一步进入ICU监护治疗后,仍有很高的风险会出现再次自杀以及自残行为,甚至可能在ICU再次自杀。一项基于退伍*人卫生管理局(VeteransHealthAdministration)医院50例自杀患者,其中5例在抢救后死亡,有7例在ICU中再次出现未遂[12],在院内再次未遂的案例之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在交接班过程中未传达患者的自杀倾向,因此在看护过程中出现疏忽。因此在ICU之中对于自杀患者的特殊看护,以及离开ICU之后与精神科的进一步合作、转诊流程是降低自杀率的关键。
重症监护室中的防控
急诊自杀未遂患者在治疗期间存在较高完成自杀或是在出院后完成自杀的风险,需要急诊ICU对自杀未遂患者进行特殊的干预。在ICU住院期间,必须采取减少接触可能用于自杀、自伤的物品,此外确保患者安全的第一步是密切监视或将患者保持在视线范围内。在ICU中,护士大部分时间在床边,美国的研究显示,当护士/患者比例降到1:1以下时,在护士不在床边的时候需要采取其他监督的方式,例如1:1配置护工、工作人员、保姆,或是使用约束保护。
专人监护能够减少患者从窗户跳下、使用绳索窒息、摄入药物或是使用锋利物体割伤自己等自伤自杀行为。为了确保安全,在患者饮食的时候,使用塑料勺子等较安全的餐具,或是使用一些不需餐具的手抓食物,必要时还需要全天对患者以及周围的环境进行安全分析,以找出任何可能的自我伤害的方法。因此,在处理患者自杀行为时,跨学科交流与合作至关重要。
精神科与重症监护
急诊自杀未遂患者可能存在精神障碍,精神心理专业资源对于防治再次自杀有重要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的报告显示,98%的自杀未遂者可以诊断有包含人格障碍、精神分裂症谱系障碍、心境障碍等各种精神障碍,尽管我国的急诊自杀未遂患者由于缺乏全面的精神科评估,所以尚未有明确的合并精神障碍的数据,每种精神病学诊断的自杀风险各不相同,共病多种精神障碍诊断的个体自杀风险随之增加[13]。
在人格障碍之中尤其是B类人格障碍的自杀风险最高,包括反社会、自恋、表演等人格障碍[14]。在ICU期间需要兼顾精神疾病的治疗,并且与精神科跨学科沟通。此外,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