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参保人员重性精神疾病门诊待遇,促进精神类疾病规范治疗,按照全省规范统一基本*策的思路,我市将对重性精神疾病开展门诊统筹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种范围
重性精神疾病指以下六类型: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痛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重性精神疾病门诊统筹*策
在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门诊统筹后,原职工医保精神类疾病慢性病定额补助(70元/月)将不再发放,城乡居民医保重性精神疾病由门诊重大疾病病种调整为慢性病门诊病种。
三、待遇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1.职工医保支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5%,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90%。2.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70%。
(二)项目类别管理重性精神疾病诊疗中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即使用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时,需按规定比例先行自付。
(三)年度支付限额1.职工医保年度支付限额为元。2.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支付限额元。年度支付限额指重性精神疾病在门诊治疗时,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四、就医管理
(一)重性精神疾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支付范围严格按照贵州省“三目录”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2-门诊发生的合规费用,纳入支付。
(二)重性精神疾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准入标准按《重性精神疾病办证条件》执行。符合重性精神疾病办证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后,免于复审。
五、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重性精神疾病备案的,不再另行认定,新申请人员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另行设置待遇标准及准入条件。
(三)本通知从年2月1日开始执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