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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0 18:57:00


  朋友圈里流传着这样一个段子:


  今天看见一个老人摔倒,于是就过去扶,没想到他一把抓住我的手,我急忙说:监控会还我清白!老人说:嘿嘿别傻了,这里没有监控!我直接一脚踹过去,TMD没监控也敢这么吊。他儿子及时出现说:我们在边上录下了踹人的视频!我冷笑一声,掏出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证......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成了近几天的网络热搜词,原因是南京宝马车肇事案中嫌疑人王季进被司法鉴定认为,其作案时患有此病,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个结论引来一片哗然:


  “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这个病么?”


  “我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我怕谁?”


  “你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么?离我远点,我害怕……”


  事件回顾:


  6月20日下午1点多,南京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路口,一辆宝马轿车以“闪电”般的速度闯红灯,在路口撞上了一辆正常左转弯的马自达轿车,导致后者后半车身粉碎,司机与乘客共两人当场身亡。(下图可能引起不适,请在良好的心理状态下观看)


  尽管是得到国内外医学界承认的,但这次平时好好的,偏偏作案时发病,之后又好了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还是颠覆了很多人对于精神病的认知。加之由于此前肇事者背景、家庭关系等问题的传言极为广泛,而且官方在信息公开层面上并未能足够透明,因而当舆论在看到这个结果,特别是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句时,对这起案件的质疑便更为强烈。


  新华社六问:

为何6月20日发生的事情,8月31日才作出鉴定结果?

为什么会想到要去做精神疾病鉴定?

医院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如何鉴定的?

犯罪嫌疑人到底何种身份?之前有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之前是否有精神病史,是如何拿到驾照的?如果拿驾照后患病,为何还能上路?

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何影响?

肇事者


  会不会成为精神鉴定的不良开端?


  


  更多人关心的是王季进是否会因为这个结果逃脱制裁?如果逃脱制裁,会不会成为案件精神鉴定的一个不良开端?


  事实上,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认为王季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过,结果中表述的可以从轻不意味着一定从轻。而且司法鉴定意见现在只是意见,还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目前受害者家属并不认可这份鉴定,已经打算向法院申请再找一家机构进行鉴定。即使鉴定意见被各方面认可,王季进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也要由法官来最终决定,并不由鉴定意见定夺。因此,即使被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也不意味着王某会不受惩罚。

受害人家属


  “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最适用于平时没有精神病的,在作案时“突发”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而这种“偶然巧合”,也最适合被用来为犯罪嫌疑人开脱。因此,必须对“权威机构鉴定”的“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结论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今后情节越恶劣,后果越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似乎越有脱罪的可能。


  最近网上“精神病流行”,大家都“争着充当精神病人”,这样的笑话一点都不好笑。


  山东卫视《调查》今晚21:32播出“患精神病的南京宝马案”。

山东卫视全媒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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