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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15 11:25:00

微博21日通报,年2月20日17时许,迪士尼乐园一剧场演出期间,一女子无故上台拍打表演人员,导致演出中断。浦东公安分局民警接警后,依法传唤肇事人员管某(女,35岁)。

调查中,民警发现管某思维混乱、语无伦次,经联系其家属,反映管某曾有疑似精神疾病症状,此次系其独自一人于近日来沪游玩。经精神卫生中心诊断,管某被确诊为急性精神病障碍,医院收治。此事未造成剧场表演人员受伤。

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后,其本人的责任及致害责任的承担究竟如何认定,接下来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首先,根据《刑法》第十八条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仅作刑事犯罪中的行为人状态描述的法律术语,而非临床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的专业术语。间歇性精神病在美国被称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或短暂性精神障碍,这种精神病人在完全陷入精神障碍的情况下是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彼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看管职责,必要时由*府强制医疗。但若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或者陷入精神障碍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其本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女子仅是拍打了演员头部一下,并未造成演员人身伤害,不论精神状态正常与否,无需承担刑事处罚。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本案中,女子突然上台拍打演员扰乱了公共秩序,但情节显著轻微,且被确诊为急性精神病障碍,因此其本人无需受到行*处罚。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虽然没有造成任何人员受伤,但迪士尼公司当即决定停止当日演出,可能会产生其他经济损失。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另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赔偿款优先从其财产支出,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涉案女子本地人系独自前往迪士尼游玩,

若该女子此前已被诊断精神病人,其监护人放任其独自出行,则该监护人无法定减轻责任的事由;若该女子为初次显现症状,则对其监护人没有期待可能性,则可以减轻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并且,若该女子有独立的财产,应当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款。

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诚然,本案情况较为特殊,事发于子夜,前无征兆,王全志及其近亲属确已聘请护工对王全志进行日常护理,王全志精神异常症状亦属突发,故王全志的监护人刘迷云并无过错。但需指出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前述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系无过错责任,从性质上来讲,亦系一种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该法律条文对于减轻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之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我国侵权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监护人需要承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看管护理等责任,监护人的上述职责往往和其与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关系等紧密相关。而刘迷云系王全志之配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夫妻财产或因此而尚存混同。在判决的赔偿义务付诸履行或执行之时亦难以直接轻易鉴别个人财产。王全志、刘迷云上诉对其作为赔偿主体虽有异议,但在一、二审中未能提供证据就其赔偿能力予以佐证。现王全志亦未举证证明其财产充盈足以给付全部赔偿款项,而事发至今已两年有余,被侵权人所受损失仍未得到全部弥补,实属不该。事件之发生确令人遗憾,但立法的本义仍在于追求实质公平。

本院认为,侵权法律关系中亦需就各主体之法益予以衡平考量。王全志本人确无主观之恶意,但刘迷云系履行监护人无过错责任的法定之责。其与法律规定减轻责任之情形不甚相符。无辜者杨某更不应无过抱憾,在为其他病患提供护理服务之时还背负自身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伤痛与损失。故基于上述考量,本院认为,对于王全志的财产不足以赔偿的部分,仍应由监护人刘迷云予以赔偿。”

(北京资深律师王洋)名律提醒:在这里,北京资深律师王洋提醒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由其财产优先支付赔偿款,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3、“监护人善尽注意义务减轻责任”系“可以减轻”而非强制减轻,司法实践仍会秉持“公平原则”予以裁判;毕竟刑事处罚、行*处罚行为人本人已然无需承担了,民事责任部分还是要侧重保护受害人。义务有冤屈,即刻倾诉!只要不绝望,永远有希望!名律出手,冤案必雪!北京国资律师事务所,咨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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