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完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昭通市妇联、市法学会联合开展了昭通市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评选活动,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考虑案件类型、典型意义,最终评选出昭通市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现将昭通市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进行发布,以发挥案例的教育功能,引导广大群众尊法守法学法用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昭通跨越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2月19日下午,市妇联、市法学会组织召开昭通市年度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评审会。
十大案例
1
一、冯某与罗某离婚案基本案情:冯某(女)与罗某婚后共同生育了两男一女三个孩子,其中一个子女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无法自理,一直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年、年,冯某先后以与罗某感情破裂、罗某实施家暴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及时与妇联、残联取得联系,在多部门联合发力下,冯某愿意再给被告罗某最后一次机会。年9月11日,冯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综合双方证据及梳理争议焦点,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有精神残疾的孩子的抚养问题,一直相互推诿,不想承担直接抚养的责任。经过法官的帮助教育,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冯某主动承担抚养责任,罗某也愿意超出当地生活标准支付抚养费。案件得以圆满处理,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典型意义:从案件本身角度讲,是否判决双方离婚不难,关键在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由谁抚养,如何做到情理法相融,讲明法理、讲清事理、讲透情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障好残疾孩子的合法权益。当破镜难圆时,夫妻劳燕分飞,但对于“折断了翅膀”的孩子,必须要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法院围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发挥妇女儿童纠纷调解委员会作用,迅速和妇联、残联、派出所等部门形成调解合力,所以案件才得以圆满结案。
2
二、雷某诉杨某同居纠纷案基本案情:雷某(女)与杨某相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记即同居,双方育有一女。在同居期间,杨某多次因家庭琐事或语言不合对雷某进行高危程度的家暴。考虑到孩子年幼,雷某一直采取容忍态度。当雷某又被杨某大打出手,被当场打昏过去。医院诊断为重度软组织损伤。重伤的雷某找到区妇联,在了解情况后,区妇联并未因雷某属于同居关系置之不理,而是对其受暴程度进行了评估,评估为高危程度,存在命案高风险隐患。鉴于此,区妇联积极与法院协调沟通,讨论解决方案,向雷某提出“就同居关系中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单独提起诉讼”并在诉讼同时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建议。法院受理后启动诉讼程序“绿色通道”,积极收集家暴证据,下达了禁止杨某对雷某实施家暴的民事裁定。如杨某违反,将受到法律制裁。区妇联全程参与了送达过程。经法院调解,孩子监护权归雷某,杨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元,并偿还所欠雷某债务3万元,双方结束同居关系。
典型意义:该案属于同居关系中的家暴行为引发的纠纷,同居关系在处理家庭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但昭阳区妇联本着“坚决反对家暴,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立即与法院联系沟通,积极指导雷某提起诉讼,推动该案在最快的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得以立案处理。作为*和*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妇联始终坚持“**所急、群众所需、妇联所能”定位,及时有效提供维权服务,坚持用法律利剑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对家暴零容忍。
3
三、熊某诉家庭纠纷案基本案情:熊某(女)时年54岁,与儿媳矛盾不断,与丈夫、儿子关系紧张。年10月到水富市妇联寻求帮助,称现在丈夫要与其离婚,儿子不尽赡养义务,目前无生活来源,孤苦无助。熊某曾请求调解,因其丈夫、儿子不出面无法调解。水富市妇联了解情况后,认真研究案情,查找问题突破口,关键问题在其家庭成员是否愿意调解。妇联及时到社区了解情况,向熊某儿子所在单位发出《建议函》,请求其单位帮助调解。随后,妇联协调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司法所、社区相关人员开展调解。经调解,熊某儿子承诺赡养母亲,为其缴纳水电气等生活费用,并帮助协调好父母关系。同时,妇联积极教育引导熊某发挥好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独特作用,改变自己易冲动的坏脾气,树立好婆婆形象,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促进家庭和谐。至此熊某家庭纠纷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一直以来,各级妇联自觉扛起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大旗,发挥“联”字作用,建立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机制、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发现报告机制、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妇女儿童侵权案件推进工作督查机制,重点推动解决典型案件。在此案中,熊某家庭成员间有效沟通较少,指责打骂较多,如若不以好的方向引导与调和,一个大家庭将会走向四分五裂。水富市妇联依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向相关部门发出建议函,利用妇女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专家会诊,圆满解决该起家庭纠纷,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联要主动作为,哪里的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妇联组织就要站出来说话,依法依规为妇女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重要讲话精神。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也是传统的道德风尚。发生家庭矛盾,重要的是想办法解决问题,共同营造和睦之家。
4
四、刘某与臧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女)与臧某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由于刘某是聋哑残疾人,两个小孩由其娘家照管。臧某对刘某母子三人不履行家庭义务,从年开始与刘某分居生活且出轨,给刘某的身心造成了很大伤害,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刘某在年起诉要求与臧某离婚被驳回。年8月,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刘某法律援助申请符合规定后,立刻为其指派代理律师。因刘某是聋哑人,其母亲是文盲,表述事实要经过多次沟通交流,代理律师对本案的特殊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全方位的走访,确保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能完全表述刘某的真实想法和愿望后出庭。开庭审理后,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刘某实现了自己的诉求。
典型意义: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本案是一件特殊的法律援助案件,因案件主体原告方是聋哑残疾人,在沟通和协调方面存在障碍,本案代理律师不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更用细心和耐心为当事人解决问题、送去温暖。近年来,妇联也在实施“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把更多注意力放在困境妇女身上,为有需要的妇女群众提供咨询、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真正为她们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没钱也可以打官司成为现实,群众在具体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和*府的关心,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权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5
五、孟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孟某和陈某(女)于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陈某于年确诊为直肠癌,一直进行药物治疗。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年,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缺乏婚姻基础,陈某性格古怪暴躁,毫无家庭责任感,近几年经常离家出走,对孩子也不尽抚养义务,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感情早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后又申请撤诉。孟某于年8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称多次联系陈某未获回应。庭审中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现在身患癌症,没有生存能力,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同意两个孩子跟随原告生活。结合陈某实际情况及孟某提交证据,法院认定该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典型意义:本案诉争的关键在于到底应该以分居两年判决离婚还是以原告未尽到扶养义务判决不准离婚。本案中,双方分居多年,可能存在感情不合的情形,但双方分居的原因在于陈某患病而非感情不和。国家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其中的“扶养”就包括一方重大疾病时另一方负有不得遗弃的帮扶义务。陈某与孟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孟某本应承担起对妻子的扶养义务,明知妻子患病多年无法治愈,不仅没有尽到一个丈夫该尽的义务,反而产生妻子是累赘、要抛弃的想法,远在外地打工,违背了夫妻间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也有违中国的伦理道德。夫妻同心万事顺,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人生旅途温馨的驿站。当你选择这段婚姻的时候,就把后半生交给了另一半,要用责任和担当去承载婚姻。
6
六、马某诉米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马某(女)与米某同居生活,未办理登记结婚。儿子儿媳常年在外务工,马某夫妇在家抚养两个孙子。米某强势暴躁,认为是老夫老妻,对妻子很少有嘘寒问暖。年,米某因做工拿不到工钱,回家嫌马某“唠叨”,便动手殴打了马某。马某报警后调解无效,负气离家出走,自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年1月,马某起诉离婚。案件受理后,米某不同意离婚,一直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应诉材料。为妥善处理纠纷,法官分别找到米某和马某进行沟通,得知米某对殴打马某一事非常后悔,马某也并非真的想离婚。鉴于此,法官组织双方调解,马某和米某自愿和好。为了确保米某今后不再实施家暴,法官要求米某立下书面保证,承诺今后无论何时何事都不能殴打马某,经营好家庭,让儿女安心在外务工。经回访,二人现已实际和好,孙儿已经考取县重点中学。
典型意义:虽然保证书不具有判决书、调解书那样的强制执行力,但可以从精神上给予被告压力,强化被告的危机意识,督促被告履行夫妻义务,也能为很多二次起诉离婚的群众提供证据支持。近年来,鲁甸法院多举措进行家事审判改革,大胆推行保证书制度,让离婚案件的处理服判息诉率远高于其他法院。
7
七、*某遗弃案基本案情:*某与其妻孙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发生吵打。年某日,孙某离家外出,*某寻找无果,以打工及寻找孙某为由,留下写有孙某电话的纸条后便离家出走,将其与孙某生育的孩子*某甲(11岁)、*某乙(7岁)留在家中,导致孩子无人抚养、无法生活。威信县、镇雄县救助管理站获悉情况后及时对两个孩子进行救助。随后,孙某将两个孩子从救助站领出,与李某签订代管协议,将两个孩子交由李某代为抚养,孙某每月向李某支付1元抚养费。*某得知后,不仅不履行抚养义务,还以打电话、打短信等方式威胁李某,使代养人李某不敢继续抚养*某甲、*某乙。*某甲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某涉嫌遗弃罪进行立案侦查。*某被抓获后,威信县检察院指控*某犯遗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坚持快审快结。经法院审理认为,*某不仅不履行抚养义务,还威胁代为抚养人,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承办法官多次对*某进行法治教育,*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并承诺出狱后会好好抚养和教育子女。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行为”。近年来,遗弃、虐待儿童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也警示我们,不履行抚养义务不是家务事,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人不仅审查被告*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还重点考虑如何保障两个孩子今后的抚养和教育问题,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体现;威信县、镇雄县救助管理站及时救助,也代表国家履行对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义务,实现了*府托底救助。司法机关与*府职能部门发挥各自优势,通力协作,有力的打击犯罪,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8
八、王某某等五名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基本案情:刘某(女)与王某婚后生育了三女二子,均未成年。夫妻二人向亲戚借钱修了两层楼房,债务一直拖着未还,家庭经济困难,经常为是否要有一方外出务工而争吵,王某喝酒后因债务、怀疑妻子有外遇等原因争吵更是家常便饭。刘某曾提出离婚,可王某不同意。年12月初,王某酒后回家又因刘某用家中的猪抵债发生了争执扭打起来。想到王某的种种不是,刘某越打越气愤,二人抓扯到屋外时,刘某用力一下把王某推落到两米多高的坎子下面,刘某报警自首,邻居拨打了,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亡故,刘某被执行逮捕,家中剩下五个未成年的孩子。经镇雄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13年有期徒刑,同时判令赔偿王某父亲经济损失元。没了父母的王某某等五个孩子只好与爷爷一起生活,经济十分拮据。获知王某家的变故后,市检察院实地调查了解王某家的困难情况,给予五个孩子共5万元司法救助,解决他们生活困难。
典型意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当这个细胞出了问题,社会就启动修复功能,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就是社会修复功能的一个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最高检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本案对五个孩子给予经济上的救助,帮助他们解决了实际困难,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增强了司法救助的实效性和延续性,体现了司法关怀。我们呼吁,全社会广泛参与未成年人关爱工作,努力创造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空间。
9
九、医院医疗损害
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沈某于年出生,因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致沈某罹患痉挛性脑性瘫痪(俗称脑瘫)、先天性头颅畸形(小脑畸形)等疾病。而后,沈某开始了漫长的求医之路。年,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08万元,医院赔偿沈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年至年,沈某被送至多处治疗。年、年沈某先后鉴定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年,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接案后,指派律师担任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脑瘫、小脑畸形病理形态已成定局、治疗恢复已无可能,如果简单依照这两项病因进行救治,沈某能争取的后续治疗费不会超过两万元。但是,客观上沈某长期卧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要维持生命,必须长期进行肢体理疗,这意味着高额的康复费用。鉴于此,代理律师组织了大量理疗必要性的证明资料,多次向司法鉴定机构说明沈某的特殊情况,年经鉴定:沈某后续医疗费用每年约需3.3万元。随后,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缓缴本案诉讼费。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沈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43万元。该医院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
典型意义:沈某的诞生本该给家庭带来喜悦,不曾想却给本就贫困的家庭带来了更大的痛苦。无论是代理律师还是承办法院,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积极适应人民群众更深层次的法律需求,服务进一步向“好不好”转变,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十、水富市太平镇*府诉陈某监护权纠纷案基本案情:罗某属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年8月无故离校后,一直未返校。水富市太平镇*府多次要求罗某母亲陈某将其送至学校接受教育未果。年5月,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接受该镇*府的委托办理该案,以水富市太平镇*府作为原告以监护权纠纷将被告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送罗某到校完成义务教育。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代理律师、镇工作人员等人多次向陈某及其他亲人做思想工作,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最终陈某同意于年秋季学期将罗某送返校园。据此,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默许孩子无故离校、法律意识淡薄这一现状,各级*府打出组合拳予以解决,责任体系不断完善、普法教育常态开展、督促措施持续跟进,旨在通过一连串的务实举措不断降低义务教育辍学率。这起“官告民”案件释放了积极意义,充分折射出控辍保学,确保“一个不能少”的坚定决心,也表明了鲜明的导向,即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容侵犯,对监护人的侵害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了孩子的美好明天,为了家庭的幸福未来,希望每一位家长都能履职尽责,让每一个孩子在该上学的年龄都在课堂。
水富市人民法院新闻中心
编辑:周蕾/审核:唐春月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