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居民医疗保险中心
关于开展年度门诊慢性病复检工作的
通知
根据衡水市人民*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衡*规[]18号文件)、《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HFS--]号文件规定,我区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患者自首次通过审批后,须每四年参加一次复检。受系统限制,我区参保居民年12月31日前通过审批并领取《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的患者,将于年12月31日暂时停止享受待遇。为保障符合条件的门诊慢性病患者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我中心将于10月10日开始,对年12月31日前取得《桃城区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的患者进行复检。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复检慢病病种范围:
本次参加复检的为普通门诊慢性疾病患者,具体病种包括:慢性心功能衰竭(三级以上)、陈旧性心梗(含心脏支架术后)、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心脏搭桥术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有肢体功能障碍)、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性结核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异常(甲亢、甲减)、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18周岁以上再生障碍性贫血、18周岁以上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二、按照相关文件*策规定,高血压、糖尿病慢病患者不需参加复检,但需持《桃城区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及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到我中心进行换证。换证时间: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三、参加复检时需提交材料:
(一)有住院病历的:
1、与原慢性病病种相关的住院病历原件(一年之内)及诊断证明;
2、一寸免冠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原《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二)、没有住院病历的:
1、相关门诊病历及近期检验化验报告单;
2、持一寸免冠照片3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原《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
四、复检流程:
1、门诊普通疾病持证患者,于年10月10至10月31日期间,持复检所需材料,到医保中心申请复检,由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复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辅助检查。
2、需要进行辅助检查的患者在接到中心的短信或电话通知后,要在医院按照专家要求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注意接收通知,保持电话畅通。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检的,视为放弃本次鉴定资格。
3、由专家根据本人提交材料及辅助检查情况出具复检结论。通过复检后,符合相关疾病条件的持证患者,将从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
4、经复检,所患门诊特殊疾病痊愈及不再属于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将收回《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终止其享受特殊疾病待遇资格。
五、复检费用:
复检通过人员其复检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体检时先由个人垫付,医院辅检项目的结算票据);复检未通过人员其复检费用由个人负担。
另:门诊重症持证患者的复检工作将于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具体流程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