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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眠医疗费综合医疗险应当赔付吗上次更新是3个月前的年末,年尾冲刺加开门红,忙得都不想更新,今天抽个空给大家讲个经典案例。
一个团体客户购买了附加综合医疗保险,保障涵盖疾病门诊费用,其中一个员工因失眠3个月看了门诊,申请索赔。毫无疑问,理赔果断的拒了。
业务员其实对这个结果也是意外之中,但是客户对这个结果就不服,客户认为失眠也是疾病,怎么叫合同无可赔责任呢?确实,以这句话作为拒赔理由极不专业。由于这份单涉及优质客户续保,而不巧出险人恰恰是决策关键人,现在由于这个小额赔付导致续保工作停顿下来,业务员找到我说看看有没有办法协调一下。
于是我找到负责处理案件的人员进行沟通,沟通过程十分不顺利,气氛十分不愉快,我本身是本着求情的态度去的,把上面的理由极诚恳的向经办人讲述了,提出是否可以考虑通融赔付一半金额作为安抚,毕竟索赔金额才两千多,扣掉自费项目除以一半都超不过一千。
经办人冷酷的断然拒绝了我,说不在理赔范围的没有通融的余地,我就纳闷了,在范围内的还要你通融?无名火起,我要求他给个纸质版拒赔通知,明确拒赔理由,依据合同哪个条款,方便跟客户解释。一周后,这个通知书发下来,拒赔理由这样写:“被保人诊断为精神类疾病失眠,属于保单免责条款范围内(详见保单责任免除第五条)”
客户看了之后雷霆大怒,不赔就算了,还说我精神病?这就是侮辱人格,必须找媒体曝光投诉,业务员再次找到我,我说你让客户冷静,我们再给她进行沟通,请给我们一点时间。
重新翻阅条款,从条款的第五点来看,我觉得有讲道理的空间,但条款第一条还约定,主合同责任免除的,附加险也同样免除,于是我找到一般通用的主险,绿洲意外B的条款,拉到责任免除那里一看,糟糕,责任免除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赶紧查看ICD10疾病分类。SOBAD!在疾病分类第五章,精神和行为障碍(F00-F99)这个分类F51里查到非器质性失眠,从医学上来讲,非器质性失眠确实属于精神和行为异常,属于责任免除里。
我把相关资料准备好,让业务员过来告诉她,这个确实属于责任免除,做好和客户沟通的工作,安抚客户,减低影响。业务员其实从开始也是觉得不应该赔的,所以拿着资料就走了。
BUT,她刚走到办公室门口,我突然叫住她,问道:主险是什么?她回答,定期寿险。嗯???居然不是绿洲意外B??我说,那你等等,我赶紧又查了定期寿险的条款。
柯柯,责任免除里没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一项,意思就是,只要理赔部证明不了失眠是精神病,那么失眠就属于责任范围内,没有理由拒赔,于是我跟业务员说,我们还可以努力一下!当晚就拟了一稿异议函,提出三点,1、根据《精神医学名词》的定义:一组严重的精神障碍。是以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为主的疾病。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精神活动均可持久的明显异常,如各种幻觉、妄想、思维逻辑障碍、情感淡漠、不协调兴奋等。《心理学名词》的定义: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所以失眠明显不符合医学上的定义;2、客户方就索赔提出了初步资料,如险司认为失眠属于责任免除的精神病范畴,理应举证;3、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精神病在大众认知上,也是一种严重程度与精神分裂相当的精神障碍,失眠肯定不属于这个范围。因此无法从哪个角度,险司都不在有利位置,建议理赔部咨询法务的意见审慎处理。
直接告诉大家结果:理赔部回复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最后团单也顺利续保。
各位记住,仔细阅读合同所附条款内容,不要以为每个条款的内容都是一样的,而事实上,每个条款的责任免除都各有区别,遇到拒赔,先看条款,尽最大努力为自己的客户争取合理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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