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很多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不愿意做法医精神病鉴定,因为“法医精神病鉴定”难度比较大,另外如果做的结果不符合患者的预期可能给鉴定人带来麻烦,迁怒于鉴定人。一般的精神障碍刑事责任按照鉴定流程,参照国家及行业鉴定即可。对于特殊类型的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能力如何认定,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内容相关规定,笔者作一解读。
一、反社会人格障碍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反社会人格障碍患者具有高度的攻击性,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实际生活中难以适应社会生活,行为无计划,这类患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醉酒者刑事犯罪,不因其醉酒而减轻处罚,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复杂性醉酒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或明显削弱状态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发生复杂性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复杂性醉酒是指往往一次大量饮酒(相对平时酒量而言)过程中迅速出现明显意识障碍,介于普通醉酒与病理性醉酒之间的急性酒中*,产生与病理性醉酒类似的症状。复杂性醉酒大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有明显的意识障碍,出现激烈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易激惹并伴有狂暴行为,暴怒性激情,迁怒于他人,可酿成攻击、伤害事件。但此种行为与环境有某种联系,定向力存在。病程短暂,通常为数分钟或数小时。酒醉之后,对其行为可有概括性回忆,或仅能片断回忆。这类患者要根据具体情况首次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发生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病理性醉酒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的,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发生病理性醉酒时,对自愿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病理性醉酒是指所饮不足以使一般人发生醉酒的酒量而出现明显的行为和心理改变,在饮酒时或其后不久突然出现激越、冲动、暴怒、以及攻击或破坏行为,可造成自伤或伤人后果。发作时有意识障碍,亦可出现错觉、幻觉和片断妄想。发作持续时间不长,至多数小时;常以深睡结束发作。醒后对发作过程不能回忆。病理性醉酒极为少见,可能与患者的个体素质或原有脑损害如外伤后遗症、癫痫、脑动脉硬化等引起大脑不能耐受酒精有关。诊断病理性醉酒需符合酒中*的诊断标准,但患者的饮酒量比普通醉酒少得多。病理性醉酒的处理与酒中*处理相同。可约束患者,防止伤人和自伤。患者以后应绝对禁酒。
五、对*品所致精神障碍者,如为非自愿摄入者按普通精神障碍患者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对自愿摄入者,如果精神症状影响其辨认或控制能力时,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可进行医学诊断确定。
作者:杨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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