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即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实施办法,评估结果将作为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居家养老助残服务项目或补贴等的依据。
市民*局养老工作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部分区已开始为辖区失能老年人办理失能护理补贴,办理补贴的前提就是要对老年人的身体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判断老人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补贴标准。另外,老人接受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接受康复护理服务、接受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或*府购买服务项目时,都需要开展评估。“至于是否能应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市人力社保或医保部门正在研究论证。”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详细阐述了评估对象、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申请与受理、评估要求、评估时限、评估费用、监督管理等内容。在谁来评估的问题上,实施办法明确,评估机构由市民*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遴选,并公布入围机构名单,纳入*府采购服务商名录,供各区选择。
评估人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有从事养老、照护、康复服务经历,事先需经过市、区民*部门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并按要求参加接续培训。
在评估内容的设计过程中,相关部门充分借鉴现有残疾等级评定、伤残*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等级鉴定、工伤人员残情鉴定等5大评定标准,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为技术性指标,充分参考上海、江苏、青岛、广州等地的做法和经验,整合现有的各类评估体系及民*部《老年人能力评估》国家标准,按照老残一体原则,最终设计出六类三级多条评定标准,不仅对应衔接了现有残疾等级评定,而且全面适应现有*策实施,从而保障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需要。
这个负责人介绍,在收费方面,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对于本市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府部门主动发起的接续评估人员的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府负担,所需经费由财*资金安排。
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52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京*办发〔〕41号),参照民*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策待遇及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重点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且已经过六个月(含)以上治疗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第三条评估机构是本市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具备安装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的条件。
评估机构由市民*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并向全市公布机构名单,供各区选择。各区使用财*性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评估工作培训教材编写、培训大纲编制和各区对评估机构师资力量的培养培训由市民*局组织实施。
市、区民*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评估人员是由评估机构派出的、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服务流程》对评估对象的能力综合情况和照护需求实施具体评估的人员,按工作类型分为评估员和评估督导员。
评估员是依据评估对象申请而具体实施评估的人员。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之一,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之一。经区民*局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
评估督导员是指导评估实施并确认评估结果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之一,或者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经区民*局组织培训且考试合格。
第五条评估分为能力综合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
1.能力综合评估从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三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身体失能评估结果。
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情绪与行为,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认知失智评估结果。
2.照护需求评估从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和支持、特殊照护、居住环境与辅助器具设施等六个维度进行。
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改变和保持身体姿势;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常见症状、疾病查询;适老化(无障碍)设施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进行评估,得出照护需求评估结果。
第六条照护需求评估与能力综合评估的对应关系。照护需求评估结果分为0级—8级,共9个级别。其中0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四级(正常)、1—2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三级(轻度)、3—5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二级(中度)、6—8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一级(重度)。
第七条申请与受理。
1.个人申请。申请能力综合评估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通过电话预约或者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申请表》,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街道(乡镇)在本区名单内选择并派单,由评估机构派评估员入户或由申请人选择亲自到达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量表》进行预评估。对经预评估符合条件的,由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申请人对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次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应予评估。
2.机构申请。申请*府运营补贴*策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残疾人服务机构,可以向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直接提出申请,由评估机构跟进开展评估。
第八条现场评估。每次评估由评估机构派出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疗、护理或康复照料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估结果。对疑似重度失能老年人的评估,必须上门实施;对其他申请人的评估,可在监护人或委托人的陪同下在机构内实施。
第九条评估要求。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监护人应在现场;评估人员结合评估系统内*府共享信息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信息;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需做好视频录像;相关记录及时录入评估系统;被评估人或监护人应在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的相关表格上签名确认已经被评估;评估信息(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第十条评估时限。整个评估工作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评估,在一个评估时段内,可以采取再次抽审等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评估结论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后形成评估结论并将评估和审查情况备案,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由其在《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上签收或留存寄达证明。
第十二条接续评估。经评估为能力正常的,原则上应在前一次评估一年后提出;评估结论为中度、轻度失能的老年人,每六个月接续评估一次;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申请。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
1.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重新安排评估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复查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人员必须回避。
2.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区民*部门提出异议处理。5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的,区民*部门不再受理。
3.区民*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区级评估异议处理机制,处理本区范围内评估结论异议情况,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做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为本轮评估最终结论。区级异议调解处理意见是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结果应用。各有关部门依据评估结论为辖区失能老年人办理失能护理补贴、安排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发放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第十五条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本市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府部门主动发起的接续评估人员的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府负担,所需经费由财*资金安排。
养老机构收住人员的评估费用按《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结合本市市场服务收费情况和每次评估的用时情况,市民*局在公开服务机构时同步公开各机构的上门评估收费和机构内评估收费情况。具体收费价格依据有关程序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府部门承担评估费用的,实行“先评估后付费、先核准再补贴”的资金核算发放管理方式,严格以评估系统在线记录并核准数据为准,作为结算财*补贴的重要依据,落实精准化、信息化管理及监控。
第十八条各区民*局会同区财*局严格管理并运用好评估系统同步传输至各区的评估数据,参考各街道(乡镇)派单服务数据,定期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鼓励各区积极探索以*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参与对评估和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民*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与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查证处理违规行为,将入选和解约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健全评估系统,实现*府部门间评估和服务信息共享,跟进完善服务方案生成、执行、支付、监管等工作环节。
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市、区民*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复查、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控;接受财*、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视情况提请同级*府进行行*问责,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评估工作涉及的培训教材、培训教程和承担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由市民*局按程序确认后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发表于1天前点击充电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