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材料、鉴定标准及复审时间
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1、恶性肿瘤
申报材料:(1)病理报告、细胞学阳医院诊断恶性肿瘤的影像学报告(CT或MRI或PETCT或同位素或内窥镜等);(2)近三年内的放疗、化疗、手术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等抗肿瘤治疗记录;(3)有因本医院的住院病史(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等)或专科医生诊断本病的病情证明;(4)骨髓检查报告(白血病须有此项目)。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五年复审.复审材料:五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五年内治疗资料或经专科医生认定的资料,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系统性红斑狼疮
申报材料:(1)有一次医院的住院病史(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病情证明)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此病的病情证明;(2)除皮肤以外的一个以上脏器受损的相关检查报告(血象报告、一次以上尿蛋白或管型尿阳性报告);(3)近三年内相关免疫学检查报告单(免疫学异常:抗核抗体阳性或抗双链DNA抗体(抗dsDNA)阳性或抗史密斯抗体(抗SM抗体)阳性);(4)连续的诊疗记录。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3、再生障碍性贫血
申报材料:(1)骨髓细胞学或骨髓活检、细胞形态学检查报告单;(2)一次血常规检查报告单;(3)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本病的病情证明;(4)三年连续治疗的诊疗记录。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4、帕金森氏综合症
申报材料:(1)有服用抗帕金森病药物史;(2)病史两年以上,有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本病的报告及相应病历记录;(3)医院该病的住院记录。
审核标准:(1)加(2)、(3)的任意一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
申报材料:(1)提供肾功能衰竭的相关检查结果:血肌酐≥umol/L,有贫血,双肾萎缩;(2)因病情需要已进入维持性血液透析者,提供4次及以上血液透析记录,及动静脉内瘘手术记录单;(3)接受腹膜透析者:提供腹膜透析置管术的记录;(4)有慢性肾病病史;(5)与病种相关的其他检查资料。
审核标准:具备(1)或(2)或(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申报材料: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器官移植手术记录单;(2)出院记录;(3)其他与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材料。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申报材料:(1)血常规(病情评估,小细胞低色素贫血,也可呈小细胞低色素但不贫血);(2)血红蛋白电泳(确诊依据);(3)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确诊依据)。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五年复审。
复审材料:5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1年内相关专家认定的病历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8、血友病
申报材料:(1)凝血因子测定异常(Ⅷ因子浓度、Ⅸ因子浓度、Ⅹ因子浓度)(2)凝血象报告提示凝血时间延长、凝血酶源消耗不良(3)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本病的病情证明(4)脏器或关节出血(畸变)的相关材料。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I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9、精神病
申报材料:(1)一次以上精神病出院小结;(2)连续一年以上门诊治疗精神病病历;(3)排除其他器质性、症状性、中*性及情感性精神障碍。审核标准: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1)或(2)的任意一项。复审时间:五年复审。
复审材料:五年后仍未治愈的,提供近1年内的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10、变应性亚败血症(成人斯蒂尔病)
申报材料:(1)医院住院病史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病情证明;(2)需排除感染性疾病、恶性肿瘤、其他结缔组织病、其他疾病(血清病、结节病、原发性内芽肿性肝炎、克罗恩病、药物过敏);(3)发热≥39℃;(4)类风湿因子1:80;(5)抗核抗体1:;(6)关节痛或关节炎;(7)血白细胞≥15×/L;中性粒细胞增高;(8)皮疹、咽痛;(9)胸膜炎或心包炎;(10)肝大或淋巴结肿大或脾大。
审核标准:(1)(2)(3)(4)(5)中任1项和(6)(7)(8)(9)中的任意二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11、高血压病二级以上合并并发症
申报材料:(1)医院住院病史记录资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辅助检查报告等,病历中须有血压测量记录:收缩压mmhg、舒张压mmhg);(2)连续治疗高血压的病历记录、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3)显示心脏左室肥厚或心脏扩大或心功能不全的相关检查(多普勒、CT、磁共振、ECT等);(4)显示脑出血或脑梗塞的相关检查(CT、磁共振等);(5)显示肾损害的相关检查(肾功能、微量尿蛋白等);(6)显示眼底病变的相关检查(眼底造影或照相);(7)显示动脉狭窄50%以上的相关检查(多普勒、造影等)。
审核标准:(1)或(2)加(3)、(4)、(5)、(6)、(7)中任意一项。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12、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申报材料:((1)医院住院病史、或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报告;(2)相关并发症之一的阳性材料(肾功能报告单、眼底造影、肌电图、神经检查阳性报告单、冠脉造影、彩超、心功能检查、CT检查等);(3)近三年内连续使用降糖药或胰岛素的记录;(4)近三年来其他与病种相关材料。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13、结核病
申报材料:肺结核。(1)结核菌病原性检测阳性报告或结核抗体阳性;(2)近一年内服用抗结核药物记录;(3)近一年内的胸片或CT检查及报告单。审核标准:(1)、(2)项。肺外结核。近一年内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或住院(出院小结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审核标准:各种浆膜腔结核:主要结合临床表现,浆液性渗出液化验等综合分析做出诊断。结核性脑膜炎:根据亚急性或慢性非化脓性脑膜炎等特点综合分析判断。肠结核者:胃肠X线及纤维结肠镜检查有助于诊断。骨关节及泌尿系统结核:主要依据临床表现和影像学检查。淋巴结、肝、脾等结核病:依赖于活体组织病理检查确诊。
复审时间:两年复审。
复审材料:两年后仍未治愈的,提供近15天内的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胸片或CT检查及报告单,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14、冠心病(冠脉狭窄达50%以上或冠脉支架术后)
申报材料:(1)医院因本病住院资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辅助检查报告等)医院科医生的病情证明;(2)冠状动脉影像学检查阳性报告(血管造影、CTA、心脏超声、同位素显像等);(3)两次以上心电图ST、T明显缺血性改变,或负荷运动试验阳性;(4)心肌梗死病历记录,心肌坏死标志物检查TnI、TnT、CK、CKMB)。
审核标准:(1)加(2)或(3)、(4)任意一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15、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限Ⅱ级以上)
申报材料:(1)医院因心功能不全住院资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辅助检查报告,如:心电图、动态心电图、心电图负荷运动试验、胸部X线、冠脉照影、心脏超声检查等);(2)心脏彩超提示心脏收缩功能阳性报告。
审核标准:(1)、(2)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16、慢性房颤(①长期持续性房颤②永久性房颤)
申报材料:(1)排除甲亢、药物、酒精中*等因素引起的房颤;(2)至少两次心电图提示房颤;(3)24小时动态心电图提示房颤;(4)有因本医院住院病史。审核标准:(1)、(2)、(3)、(4)项。
复审时间:五年复审。
复审材料:5年后仍未治愈的,提供近1年内的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17、心肌病(原发性)(①扩张型心肌病、②肥厚型心肌病、③限制型心肌病)
申报材料:(1)有医院的住院病史;(2)近三年连续诊疗资料、医院专科医生的病情证明;(3)排除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和相关心包、心脏疾病;(4)心脏超声检查提示心肌肥厚或心脏扩大;(5)其他影像和实验室检查能提示心肌病的(磁共振、彩超、核素显像等)。
审核标准:(1)或(2)、(3)、(4)、(5)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18、慢性病*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
申报材料:(1)有近三医院住院记录或专科医生的病情证明;(2)近一年来病原学、血清学、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审核标准:(1)、(2)项。
复审时间:一年复审。
复审材料:慢性丙型病*性肝炎一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半年内的病历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19、慢性支气管炎
申报材料:(1)医院住院病史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报告;(2)近三年内的肺功能通气功能报告、支气管舒张试验、呼出气一氧化氮检测报告单;(3)近三年内的胸片、CT排外其他肺部疾病报告单。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三年复审。
复审材料:慢性支气管哮喘三年后仍需长期用药维持治疗的,提供近一年内的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申报材料:((1)医院住院病史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报告;(2)近三年内的肺功能通气功能报告、支气管舒张试验、呼出气一氧化氮检测报告单;(3)近三年内的胸片、CT排外其他肺部疾病报告单。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三年复审。
复审材料:慢性支气管哮喘三年后仍需长期用药维持治疗的,提供近一年内的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1、慢性支气管哮喘
申报材料:(1)医院住院病史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报告;(2)近三年内的肺功能通气功能报告、支气管舒张试验、呼出气一氧化氮检测报告单;(3)近三年内的胸片、CT排外其他肺部疾病报告单。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三年复审,复审材料:慢性支气管哮喘三年后仍需长期用药维持治疗的,提供近一年内的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2、肝硬化
(1)有医院住院病史(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病情证明);(2)有肝硬化的临床表现:①有病*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代谢性肝病和长期饮酒等病史;②有肝功能减退(纳差、乏力、腹胀、出血倾向、皮肤色素沉着、肝掌、蜘蛛痣和面部毛细血管扩张)和门静脉高压症(脾肿大、脾功能亢进、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的临床表现;③肝功能明显异常:血清总胆红素和结合胆红素升高,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凝血功能异常;④影像学检查有肝硬化表现:如:脾静脉和门静脉直径增宽,左右肝叶失调,肝外形不规则,脾大等;⑤肝脏活组织检查见假小叶形成。(3)有肝硬化并发症: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自发性细菌性腹膜炎、肝肾综合征等。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①②③④或①⑤)(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23、慢性肾病((3期CKD、4期CKD)
申报材料:(1)肾功能检查化验单,通过计算GFR60ml/min;(2)尿液常规化验单、血常规化验单,泌尿系统彩超等辅助检查;(3)医院住院资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辅助检查报告等)。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24、脑卒中后遗症
申报材料:(1)有医院的住院病史(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病情证明等);(2)脑部CT或脑部MRI检查报告(明确显示本病种);(3)肢体肌力障碍,偏瘫肌力≤4级;(4)近半年内连续药物治疗和康复资料的病历记录;(5)其他与病种相关材料。
审核标准:(1)、(2)、(3)、(4)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25、癫痫
申报材料:(1)有医院因癫痫发作的住院药物治疗病史;(2)动态脑电图检查或尖慢复合波等异常报告。审核标准:(1)、(2)项。
复审时间:五年复审。
复审材料:五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一年内病历资料和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6、重症肌无力
申报材料:(1)有医院因肌无力住院诊疗病史;(2)肌电图异常报告;(3)病理诊断提示肌纤维改变、神经肌肉接头处改变、胸腺病变;(4)血清自身抗体阳性报告;(5)其他辅助实验阳性报告:肌疲劳实验、腾喜龙试验和新斯的明试验等。
审核标准:(1)、(2)、(3)(4)(5)中任意一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27、血吸虫病(慢性血吸虫、晚期血吸虫)
申报材料:慢性血吸虫病:(1)有疫水接触史;(2)可有腹痛、腹泻或脓血便、多数有以左叶为主的肝肿大,少数伴脾肿大;(3)粪检查出虫卵或毛蚴。无治疗史者直肠活检发现虫卵沉积;有治疗史者发现活卵或近期变性虫卵;(4)无治疗史或治疗时间在3年以上病人,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试验滴≥1:10,酶标记反应阳性。审核标准:具备(3)项为确诊病例;同时具备(1)(2)(4)项可作临床诊断。晚期血吸虫病:(1)反复接触疫水或有明确的血吸虫病史;(2)有门脉高压症状、体征或有侏儒或结肠肉芽肿表现;(3)粪检查到虫卵或毛蚴,直肠活检病理提示虫卵沉积;(4)血清学诊断阳性,参见慢性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审核标准:具备(1)(2)(3)项为确诊病例;同时具备(1)(2)(4)项可作临床诊断。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28、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申报材料:(1)身高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人2个标准差或第3百分位(根据Stadiometer测定);(2)生长速度小于4cm每年;(3)骨龄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均值2年以上(根据Greulich-pyle图谱评价);(4)(4)GH激发试验的血GH峰值低于10ug/l,伴或不伴血IGF-1及IGFBP-3降低(低于同龄人,同性别正常人2个标准差);(5)排除引起生长迟滞的其他疾病。
审核标准:(1)、(2)、(3)、(4)、(5)项。
复审时间:三年复审,复审材料:三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一年内病历资料和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9、系统性硬皮病(SSc)
申报材料:(1)肢端皮肤变硬、变紧,可累及整个肢体、面部、全身及躯干,手指硬皮病、手指尖有凹陷性瘢痕和指垫消失、双肺基底纤维化;(2)与本病相关的自身免疫性抗体检测阳性报告;(3)有医院住院记录资料。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30、类风湿性关节炎
申报材料:(1)肢端皮肤变硬、变紧,可累及整个肢体、面部、全身及躯干,手指硬皮病、手指尖有凹陷性瘢痕和指垫消失、双肺基底纤维化;(2)与本病相关的自身免疫性抗体检测阳性报告;(3)有医院住院记录资料。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31、克罗恩氏病(克隆病)
申报材料:
(7)近三年来连续治疗记录。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3)加(4)(5)(6)三项中任何一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供稿:王学强
编辑:王会鹏
审核:江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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