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我公司人力资源部接到汉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病退鉴定的通知后,及时召集公司各单位劳资人员会议部署此项工作。要求各单位劳资人员必须及时向所在中层单位领导汇报此次会议内容,做好职工病退鉴定的告知和核清、核实、核准病退职工的相关信息等工作。
二、此次申报条件为:截至年3月31日,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职工,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能够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历,本人自愿,经申请可办理病退鉴定。
三、此次申报主要包括12种疾病:
1.神经系统疾病;
2.呼吸系统疾病;
3.心血管系统疾病;
4.血液病;
5.胃肠系统疾病;
6.重度肝功能损伤;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8.内分泌疾病及相关免疫系统疾病;
9.骨病;
10.眼病;
11.精神病;
12.各种恶性肿瘤。
详见附件《病退鉴定须知》。
三、此次申报病退所需材料可咨询所在中层单位劳资人员或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科。
四、本年度病退鉴定申报时间截止到年3月18日前。
联系
联系人:杨恩跃、于宏伟
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年3月5日
附:《二0一九年天津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须知》(简称病退鉴定须知)
二0一九年天津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须知
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以下简称病退鉴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截止年3月31日,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年龄满45周岁;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本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正常生产劳动,病种和病情程度符合我市病退鉴定申报要求,能够提供病、伤残诊断和临床系统治疗病历资料,经本人自愿,可申请病退鉴定。
二、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
申报病种与程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4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神经系统疾病:
(1)脑梗塞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2)脑出血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3)有脑出血、脑梗塞、颅脑损伤、脑瘤、血管畸形、代谢中*病史,继发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须提供确诊原发病的住院病历、CT或核磁、脑电图);(4)脱髓鞘病造成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5)帕金森病造成肢体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机体不自主运动;(6)全身型重症肌无力;(7)脑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遗有严重后遗症(如癫痫、偏瘫、截瘫等)者。
2.呼吸系统疾病: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2)肺源性心脏病;(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5)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3.心血管系统疾病:
(1)心脏搭桥术后;(2)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经冠状动脉造影确定有两支或两支以上血管堵塞≥75%,心功能Ⅲ级以上;(3)急性心肌梗塞后心功能Ⅲ级以上;(4)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5)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4.血液病:
(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小板≤25×/升)伴出血;(2)血友病甲Ⅷ:C≤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3)白血病(参照恶性肿瘤鉴定标准);(4)恶性组织细胞病;(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5.胃肠系统疾病:
(1)全胃切除术;(2)全结肠切除术;(3)小肠切除3/4。
6.重度肝功能损害:
失代偿期肝硬化:血清白蛋白30g/L,胆红素50μmol/L,凝血酶原时间较正常延长6秒;临床表现脾亢、消化道大出血、顽固性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肾功能衰竭(肾透析)肌酐清除率20ml/min,血尿素氮17.85mmol/L,血肌酐μmol/L;临床表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水电解质紊乱。
8.内分泌疾病及相关免疫系统疾病:
(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性心脏病;(2)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3)糖尿病合并下肢坏疽致截肢;(4)硬皮病、红斑狼疮伴发严重合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鉴定标准)。
9.骨病:
(1)脊髓型颈椎病伴双肢肌力3级以下;(2)重度腰椎管狭窄术后伴双下肢肌力3级以下;(3)强直性脊柱炎晚期(须达到实验室特异性指征:HLA-B27阳性,腰椎片和骨盆片:脊椎关节骨性融合呈“竹节”样改变、生理弯曲消失,全部脊柱曲伸、旋转功能严重障碍,活动范围丧失50%伴髋关节强直);(4)类风湿关节重度畸形;(5)股骨头坏死Ⅲ期以上。
10.眼病:
(1)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2)青光眼近绝对期;(3)白内障手术治疗后仍伴有视神经功能障碍;(4)眼底病。
以上各种眼病须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1.精神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以上,有系统住院治疗史,仍不能恢复正常,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2)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3)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有住院治疗史,仍不能恢复正常者;(4)偏执型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以上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有两次住院治疗史,每次住院时间2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6)难治性强迫障碍,系统治疗3年以上,有两次住院治疗史,每次住院时间3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2.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病理确诊后,经综合治疗(如:放疗、化疗)无效或有复发、转移病灶。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请书。申请书为全市统一格式,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并如实填写,本人签名,本人无法签名的,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
2、申请人身份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时,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由申报单位(或存档单位)核实,并拍照打印。
3、始发及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及各种辅助检查报告等,医院病案室章。
4、《介绍信-诊断证明书》原件。申请人持统一格式《介绍信-诊断证明书》医院复印住院病历和开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对申请人现病情程度进行检查后开具。诊断内容须和住院病历诊断内容,申报疾病一致,《介绍信-诊断证明书》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5、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医院公章)。医院住院及系统门诊所产生的治疗票据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四、时间安排
1、各区劳鉴办受理时间自行安排,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定期申报受理日期为3月22日-3月30日。
2、对于病种、病情为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无效复发转移及各种原因所致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实行按月申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月报受理日期为每月15-16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符合条件的,市劳鉴中心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工作流程
1、申请人详细阅读本《须知》申报要求,本人病种、病情和病历符合申报要求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提出病退鉴定申请。
2、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病史资料、申请鉴定病种及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核实,符合鉴定申报范围的,进行申报公示,不符合鉴定申报范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和依据。在公示期内可向区劳鉴办申报材料,公示期满有异议的,要及时向区劳鉴办做出书面说明,经核查情况属实取消申报资格,取回申报材料。
3、区劳鉴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依据病退鉴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病历资料反映病情程度符合病退鉴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对不予受理的申报材料及时退回。在公示期内可向市劳鉴中心申报材料,公示期满有异议的,要及时向市劳鉴中心做出书面说明,经核实情况属实取消申报资格,取回申报材料。
4、市劳鉴中心收到各区上报材料后,按病种组织鉴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核实申报材料信息。
5、市劳鉴中心根据专家核查及与相关医疗机构核实情况,及时安排申请人医学检查和鉴定工作。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名单将在市人力社保局网公示。在公示期内可下发结论,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经相关部门查实情况属实者,取消其病退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注意事项
1、医院复印住院病历和开具诊断证明书,须在全市病退鉴定工作启动以后,持统一格式的《介绍信-诊断证明书》医院办理。
2、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病史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无故不参加或拒绝参加市劳鉴中心统一安排医学检查、无理取闹、威胁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市劳鉴中心将终止或取消鉴定。
3、单纯性糖尿病、高血压、小儿麻痹症、先天性聋哑、酒精依赖综合症等疾病不作为申报依据,脑血管意外和骨科术后患者,须经半年以上康复治疗后可申请病退鉴定。
4、精神医院住院病历,医院为:医院、医院、医院。
5、鉴定部门只收取与鉴定有关的病历复印件,收取的病历复印件不再退回。申报材料纸张大小统一使用A4纸。
天津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定中心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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