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人民*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利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保障国家、集体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慈利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利县人民*府办公室
年1月8日
慈利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我县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保障国家、集体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是指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患有精神病或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诊断患有精神病,在本县范围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人员。
第三条县人民*府成立由县人民*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民*局、县司法局、县财*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医院、各乡镇人民*府等单位为成员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职能单位,共同做好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府及县直有关单位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府办牵头督促、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
(二)县公安局应当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可能造成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在保障其安全的情况下,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移送医院救治。
(三)县民*局对符合救治救助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予以相应的救治救助。
(四)县司法局应当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五)县财*局应当按*策落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财*补助资金。
(六)县医疗保障局应当负责办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参保、续保手续、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医疗救助。
(七)县卫生健康医院对县公安局移送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员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
(八)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向持证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发放药物或资金救助,做好精神障碍患者残疾评定工作。
(九)医院应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办理入院手续,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完善安全设施,防止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逃跑、自杀和伤害他人等案事件的发生。
(十)各乡镇人民*府、县直单位负责排查、摸清本辖区(单位)所有精神障碍患者的底数并登记造册;应当制定管控方案,逐人落实管控措施,明确管控责任;及时为本辖区(单位)所有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参保和续保手续;加强与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联系,并积极督促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第二章医疗保障
第五条本县所有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无能力承担的,由精神障碍患者所在乡镇人民*府或相关单位救助。
监护人有能力承担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其费用由相关乡镇*府或单位先行垫付,再由相关乡镇*府或单位依法追偿。
第六条身份不明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其治疗费用由县民*局按*策给予救助。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府、县直单位未按本规定为本辖区(单位)内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参保及续保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疗等费用(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元)由相应的责任乡镇人民*府或单位承担。
第三章医疗保障标准
第八条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等相关费用实行包干负责制,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元。
对医院改善住院条件及物价上涨、医疗收费提高等问医院核算后另行研究。
第九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是城镇职工的,由县医疗保障局从医保基金中支付每人每天元,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十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是本县城乡居民的,由县医疗保障局从医保基金中支付每人每天元。不足部分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对持证精神障碍患者每人每天救助10元,县民*局每人每天救助2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元,余额部分再由县医疗保障局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对县残疾人联合会超计划外的救助资金可以从残疾人保障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确需转诊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标准报销,不纳入精神病包干治疗费用。
其个人自付部分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县民*局按*策给予救助。
第四章入出院和费用结算
第十二条县公安机关移送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入院时应向医院出具《慈利县公安局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意见书》。
医院凭《慈利县公安局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意见书》收治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三条医院收治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及时通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所在乡镇人民*府或单位。
对身份不明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院收治后应当及时通知县民*局。
第十四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参加了医保的,其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按规定与县医疗保障局结算。不足部分再由医院凭《慈利县公安局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意见书》《县医疗保障局结算费用证明》等相关手续到县民*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结算。
身份不明的肇事肇祸精神病障碍患者,其治疗费用由医院持上述手续与县民*局结算。
第十五条对于通过治疗已不具有危险性的肇事肇祸精神病障碍患者,经其监护人提出出院申请的,医院应当组织具有精神科执业资格的医生进行评估,并签署意见,符合出院条件的,应当准予出院。
医院应当将评估结果通知病人所在的乡镇人民*府或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慈利县人民*府办公室
年1月8日印发
来源:慈利县人民*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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