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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3 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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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报销范围

(一)云南省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药品使用范围,全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执行。

(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与用药范围一一对应,专病专用,超范围使用医保不予支付。用药范围

内的药品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限定支付条件。

(三)纳入用药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满后自行剔除。

(四)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在门诊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在诊疗项目中按医嘱需用到的耗

材,由省医疗保障局另行规定。

(五)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定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耗材使用范围,并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有关*策及临床需求实行动态调整。

(六)除全省统一执行的15种特殊病、25种慢性病病种外,大理州保留的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享受门诊待遇仅在大理州内有效。

二、统一保障病种范围

(一)全州执行云南省统一门诊特殊病共15种病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

大理州继续保留: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全州特殊病共计16种病种。原“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特殊病归入“恶性肿瘤”,不再单独设置。

(二)全州执行云南省统一门诊慢性病共25种病种,具体为: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征、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

大理州继续保留:儿童注意力综合缺陷症。全州慢性病共计26种病种。

三、合理确定待遇水平

(一)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坚持分类保障继续分别制定,基金分别核算。

(二)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原有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起付线、支付限额、支付比例等待遇保障标准保持连续稳定。经整合变动的病种分别按照对应待遇标准执行。

(三)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应单独计算。门诊特殊病起付线与住院起付线分别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四)参保群众罹患多项慢性病时,城镇职工患一种、两种、三种、四种及以上慢性病的,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报销分别为元、元、元、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总额不超过元。城乡居民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支付限额可以累加,但一个年度累计支付不超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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