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种
(一)特殊病(16种)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原“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特殊病归入“恶性肿瘤”)
(二)慢性病(26种)
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赛、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Ⅱ-Ⅲ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Ⅱ-Ⅲ度、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征、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儿童注意力综合缺陷症。
二、经办流程
凡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备案的参保患者,可直接到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表》,并经二级及以上、主治及以上医师(医院除外)出具疾病诊断书,经定点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定点机构在医保系统中进行备案登记即可享受相应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三、待遇享受标准及复审
(一)待遇享受标准
大理州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继续执行现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参保群众罹患多种慢性病时,城镇职工患一种、两种、三种、四种及以上慢性病的,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报销分别为元、元、元、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总额不超过元。城乡居民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支付限额可以累加,但一个年度累计支付不超过元。
(二)特殊病复审病种
恶性肿瘤、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耐药肺结核、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需五年复审,其余病种免于复审(起算时间为年7月1日)。
(三)慢性病免于复审病种
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级、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阿尔茨海默病、原发性青光眼免于复审外,其余病种需三年复审(起算时间为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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