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医疗保障局
阿坝州财*局
慢
病
门
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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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州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慢性疾病和重特大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基本、保大病;
(二)客观真实、科学规范、合理有效;
(三)保障水平与基金收支平衡相适应。
第五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综合业务管理和指导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辖区内的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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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第二章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第六条门诊特殊疾病按病种分慢性疾病和重特大疾病两类,将下列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一)慢性疾病
1.高血压病;2.糖尿病;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4.肝硬化;5.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或减退症;6.系统性红斑狼疮;7.类风湿关节炎;8.慢性肺源性心脏病;9.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10.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1.慢性病*性肝炎;12.结核病;13.帕金森病;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风湿性心脏病;16.高原性心脏病;17.痛风;18.肾病综合征;19.干燥综合症;20.癫痫;21.硬皮病;22.阿尔茨海默病;23.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4.强直性脊柱炎;25.重症肌无力;26.视网膜*斑病变;27.红细胞增多症;28.血友病;29.白癜风;30.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心病;31.儿童脑瘫;32.苯丙酮尿症。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疾病不含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心病、儿童脑瘫和苯丙酮尿症三种病种。
(二)重特大疾病
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3.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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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管理
第三章认定管理
第七条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是指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内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根据认定标准,确认参保人员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以及能否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行为。
第八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制定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流程、成立门诊特殊疾病审核认定小组,严格按照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金保工程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参保人员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且符合《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及诊疗范围》(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标准)规定,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委托辖区内县级二级乙等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
第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与我州辖区内医疗保障定点(二级乙等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认定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纳入协议管理,约定认定机构能够认定的具体病种和违约责任等,并对认定机构的认定行为进行监督与考核。
认定机构应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具体流程和办法等管理制度,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附件。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向认定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填写《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同时申请多个门诊特殊疾病并向一家认定医疗机构提出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后,3个月之内不得再以相同病种向其他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认定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应当根据检查、诊断结论或病史资料,按照认定标准为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在参保人员提交的《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作出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通过信息系统实时上传至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异地就诊、就医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需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可在当地二级乙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相关资料,回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所需资料:
(一)《阿坝州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三)近期内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公章),与申报病种相应的检查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对认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由县级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复查认定。
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小组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建立并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为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确保认定的真实性、客观性,并做好认定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认定医疗机构的认定结论进行抽查,对认定结论不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撤销;认定医疗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约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因弄虚作假取得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取消其门诊特殊疾病资格,并按《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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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支付
第四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一条核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间自审核认定之月起按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使用符合*策范围内的特殊诊疗治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和乙类药品个人不先行自付,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及时持财*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复式处方、检查报告单、治疗清单等凭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审核结算。
第二十五条一个自然年度的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时限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限一致。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销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之前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超过《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与申报认定门诊特殊疾病不相符的治疗、用药和检查、材料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停止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一)医保关系转出州外的;
(二)死亡的;
(三)经治疗痊愈的。
第二十八条对查实参保人员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以及其它违规行为,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并且自查实之日起取消其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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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相关*策规定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年1月1日起执行。原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相关*策同时废止。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
2.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附件2
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一、慢性疾病
(一)高血压病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WHO高血压临床诊断标准中的Ⅱ级高血压、Ⅲ级高血压患者;
3.心、脑、肾等靶器官损害的有关实验室检查阳性结果:心脏彩超、心电图、肾功、头部CT等。
〔诊疗范围〕
1.抗高血压药物治疗;
2.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糖尿病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糖尿病症状+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水平≥11.1mmol/L(mg/dl)或空腹血浆葡萄糖(FPG)水平≥7.0mmol/L(mg/dl)。血糖检测2次以上。
〔诊疗范围〕
1.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
2.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认定标准〕
1.发生心绞痛,并经心电图证实和有相关住院资料;
2.有明确急性心肌梗塞病史,并有心电图证实、心肌酶或心肌坏死标记物增高登住院资料;
3.超声心动图或核素扫描证实有相关心肌缺血;
4.以往冠脉造(显)影阳性,狭窄≥50%;
5.有心脏增大,心律衰竭或心律失常,且冠脉造(显)影阳性,狭窄≥50%;
6.已做冠脉搭桥手术或支架植入手术者,需提供该次住院的病情证明书和相关检查复印件。
具备以上6条之一者,可认定。
〔诊疗范围〕
1.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2.药物治疗;
3.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四)肝硬化
〔认定标准〕
1.相关慢性肝病病史资料;
2.有肝功能减退和门静脉高压症的临床表现;
3.肝功能检查异常;
4.影像学检查(如B超、CT、MRI)结果有符合肝硬化表现。
〔诊疗范围〕
1.保肝药物治疗;
2.相关的对症治疗;
3.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五)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或减退症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具有典型的甲亢或甲减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3.甲状腺功能检查如T3、T4、TSH、甲状腺摄I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的改变。
〔诊疗范围〕
1.抗甲状腺药物或甲状腺激素治疗;
2.放射性I治疗;
3.对症治疗;
4.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六)系统性红斑狼疮
〔认定标准〕
1.医院的病情证明书和相关实验室检查报告单;
2.具有以下4项以上者,可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SLE):
颧部红斑;盘状狼疮;光敏感;口腔溃疡;关节炎:非侵蚀性关节炎;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神经系统病变:癫痫发作或精神症状;肾病变:蛋白尿>0.5g/d或尿细胞管型;血液系统异常:溶血性贫血或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淋巴细胞绝对值减少;免疫学异常:狼疮细胞阳性或抗dsDNA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抗核抗体阳性。
〔诊疗范围〕
1.糖皮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药物治疗;
2.并发症的治疗;
3.对症治疗;
4.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
〔认定标准〕
1.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每天),病程至少6周;
2.有3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至少6周;
3.腕、掌指关节、近端指关节肿,至少6周;
4.对称性关节肿,至少6周;
5.有皮下结节;
6.手X线片改变(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的狭窄);
7.血清类风湿因子含量升高;
具有上述7项中4项以上者即可认定;
8.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单。
〔诊疗范围〕
1.抗风湿性药物治疗;
2.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治疗;
3.中医治疗;
4.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八)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认定标准〕
1.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其它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疾病史;
2.有符合该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3.X线胸片、心电图、心脏彩超检查有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肥厚的征象。
〔诊疗范围〕
1.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2.控制感染;
3.改善呼吸功能;
4.酸碱失衡及电解质紊乱的纠正;
5.控制呼吸衰竭和心力衰竭。
(九)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3.病期至少持续三个月以上;
4.提供二级医院或医院精神病专科出具,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署的病情证明书。
〔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的相关药物治疗;
2.相关对症治疗;
3.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十)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CT或MRI证实;
3.临床表现有如下症状: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单侧肌力三级以下;语言障碍,吐字不清或智力障碍;相关临床表现,如高血压、风心病等。
〔诊疗范围〕
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如降压、抗凝、抗血管硬化、改善脑功能缺损等);
2.后遗症的对症治疗;
3.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十一)慢性病*性肝炎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肝炎病*标志物检查阳性;
3.肝功能检查异常。
〔诊疗范围〕
1.抗病*、保肝类药物治疗;
2.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十二)结核病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影像学检查及结核菌检查,符合结核病的诊断标准;
3.其他相关检查:如内窥镜检查、血清学检查、病理学检查、脑脊液检查等,支持结核病诊断。
〔诊疗范围〕
1.抗结核药物治疗;
2.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十三)帕金森病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具有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反射障碍四项临床症状中的两项或以上者;
3.出具神经专科医师确认的病情证明书。
〔诊疗范围〕
1.抗震颤麻痹药物治疗;
2.相关的对症治疗;
3.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十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认定标准〕
1.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及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的血液及骨髓检查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
(1)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2)骨髓检查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
(3)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
(4)骨髓活检等检查显示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织增加;
(5)除外其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包括雄激素,免疫制剂,造血细胞因子等);
2.输血、止血及控制感染等对症治疗;
3.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十五)风湿性心脏病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心脏彩超检查有风心病特异性瓣膜改变。
〔诊疗范围〕
1.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2.无症状期的风湿性心脏病的治疗;
3.风湿性心脏病的手术治疗;
4.风湿性心脏病并发症的治疗。
(十六)高原性心脏病
〔认定标准〕
1.有较长的高原工作生活史;
2.具有高原性心脏病的临床表现;
3.有肺动脉高压征象,经心电图、心脏彩超或X线胸片检查证实;
4.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签署的病情证明书。
〔诊疗范围〕
1.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2.一般治疗;
3.氧疗;
4.强心及利尿有心力衰竭者宜选用强心剂;
5.降低肺动脉压;
6.抗生素治疗。
(十七)痛风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有反复发作的急性关节炎;
2.血尿酸测定证实有高尿酸血症,一般男性umol/L(7mg/dl),女性umol/L(6mg/dl);
3.滑囊液检查或痛风石内容物检查证实有尿酸盐结晶,或受累关节X线摄片符合痛风的X线特征。
具备上述第1项,加上第2项或第3项之一者,可认定。
〔诊疗范围〕
1.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2.手术治疗;
3.对症治疗。
(十八)肾病综合征
〔认定标准〕
1.尿蛋白>3.5g/天;
2.血浆白蛋白≤30g/L;
3.肾脏穿刺病理活检提示:原发性肾病综合征;
4.医院提供的①24小时尿蛋白定量、②血生化提示血白蛋白水平检查报告;
5.医院提供的肾脏穿刺病理检验报告;
6.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符合1和2条或单独具备3、4、5条者,可认定。
〔诊疗范围〕
1.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2.利尿消肿;
3.减少尿蛋白;
4.糖皮质激素治疗;
5.细胞*性药物;
6.免疫抑制剂。
(十九)干燥综合症
〔认定标准〕
1.血清抗干燥综合症-A-抗体(抗SSA)(+)或血清抗干燥综合症-B-抗体(抗SSB)(+)或抗核抗体(ANA)>1︰同时类风湿因子阳性;
2.眼科确诊干眼症(角膜染色>4分)或泪液分泌试验≤5mm/5min为阳性);
3.唇腺活检示涎腺淋巴细胞灶性聚集浸润≥1灶/4m㎡(1灶>50个淋巴细胞);
同时符合以上1、2、3条件者。
〔诊疗范围〕
1.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2.激素类药物治疗;
3.免疫抑制剂和免疫激活剂治疗;
4.物理疗法。
(二十)癫痫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脑电图、相关影像及实验室检查支持本病诊断;
3.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签署的病情证明书。
〔诊疗范围〕
1.抗癫痫药物治疗;
2.镇静催眠、抗焦虑药物治疗;
3.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十一)硬皮病
〔认定标准〕
1.四肢远端,面、颈或躯干部皮肤硬化;
2.①指(趾)皮肤硬化,②指部点状凹陷性疤痕,③双侧肺底部纤维化。
具备以上1或2中的两项者。
3.医院风湿免疫专科的病情诊断证明书。
〔诊疗范围〕
1.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2.针对血管及改善微循环的药物;
3.糖皮质激素及免疫抑制剂。
(二十二)阿尔茨海默病
〔认定标准〕
1.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全面性智能性损害:A、记忆损害(学习新知识或回忆既往掌握的知识能力受损),B、至少存在以下1项认知功能损害:失语(言语障碍)、失用(运动功能正常但不能执行有目的的活动)、失认(感觉功能正常但不能识别或区分感知对象)、执行功能障碍(如:计划、组织、推理和抽象思维能力);
3.2A和2B项的认知功能缺损导致明显的社会或职业功能损害,并显著低于病前水平;
4.缓慢起病,认知功能进行性下降;
5.排除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躯体疾病和药物滥用所致痴呆;
6.认知功能损害不是发生在谵妄期;
7.认知功能障碍不能用其他的精神障碍(如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解释;
8.医院的主治及以上医师签署的病情证明书。
符合上列4条标准者,可认定。
〔诊疗范围〕
1.与递质障碍有关的治疗;
2.增强乙酰胆碱合成和释放的突触前用药如胆碱和卵磷脂;
3.限制乙酰胆碱降解以提高其活性的药物如*扁豆碱;
4.突触后用药即胆碱能激动剂;
5.改善脑循环和脑代谢;
6.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二十三)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至少两次化验检查血小板减少,出血时间延长,抗血小板抗体增高;
3.脾脏不增大或仅轻度增大;
4.骨髓巨核细胞增多或正常,伴有成熟障碍;
5.排除其他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
〔诊疗范围〕
1.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治疗;
2.静脉输注丙种球蛋白和输血支持治疗;
3.中医药治疗;
4.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二十四)强直性脊柱炎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临床标准:
(1)腰痛晨僵3个月以上;
(2)腰椎活动面和矢状面活动受限;
(3)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
3.影像学检查:双侧≥Ⅱ级或单侧Ⅲ-Ⅳ级骶髂关节炎。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
2.疼痛的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十五)重症肌无力
〔认定标准〕
1.医院病情证明及相关病史资料;
2.有眼皮下垂、视力模糊、表情淡漠、苦笑面容、咀嚼无力、饮水呛咳、颈软、抬头困难等典型临床症状;
3.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4.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
5.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
具备上述第1项,第2项加上第3、4、5项之一者,可认定。
〔诊疗范围〕
1.抗胆碱酯酶、糖皮质激素、免疫制剂等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十六)视网膜*斑病变
〔认定标准〕
1.相关临床表现;
2.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检查:
(1)色素上皮脱离
(2)色素上皮脱离伴神经上皮脱离
(3)单纯的神经上皮脱离
3.医院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具备上述第1项或第3项,加上第2项中的任意一项,可认定。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十七)红细胞增多症
〔认定标准〕
1.相关临床表现;
2.全血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测定等检查报告;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十八)血友病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血常规、凝血因子、APTT及其他凝血检查支持血友病的诊断。
〔诊疗范围〕
1.替代治疗;
2.对症支持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十九)白癜风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后天性色素脱失,主要表现为大小不等的白色斑片,可以单发,亦可泛发,周围皮色较深,斑内毛发亦变白,表面光滑表现无自觉症状,常见于指背、腕、前臂、颜面、颈项及生殖器周围等;
3.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签署的病情证明书。
〔诊疗范围〕
1.相关药物治疗;
2.物理疗法。
(三十)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心病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历资料;
2.心脏彩超、血管造影、超声心动图、X-线等检查结果符合先心病改变。
〔诊疗范围〕
1.手术治疗;
2.介入治疗;
3.药物治疗;
4.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三十一)儿童脑瘫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历资料。
2.出生后一月内脑发育尚未成熟阶段,由于非进行性脑损伤所致的以姿势各运动功能障碍为主的综合征。
3.脑电图、脑电地型图、脑磁图、肌电图、CT、MRI等
〔诊疗范围〕
1.物理治疗;
2.中医治疗;
3.药物治疗;
4.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三十二)苯丙酮尿症
〔认定标准〕
1.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及病史资料;
2.苯丙氨酸含量0.24mmol/L(4mg/dl);
3.尿三氯化铁试验为阳性或二硝基苯肼试验为阳性;
4.血浆氨基酸分析和尿液有机酸分析中,尿中蝶吟总排出量增高,新蝶呤与生物蝶呤比值正常。
〔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可用BH4(四氢生物蝶呤)替代治疗,并加左旋多巴,或5-经色胺;
2.对症治疗;
3.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二、重特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检查的确认报告;
3.影像学检查:在临床符合肿瘤诊断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影像学检查的阳性结果作出的诊断。如仅凭影像学诊断,须经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作出。
具备上述第1条加第2条或第3条者,可认定。
〔诊疗范围〕
1.放射治疗;
2.化学药物抗肿瘤治疗;
3.综合治疗;
4.并发症治疗;
5.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临床表现符合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症状:少尿、无尿、浮肿、高血压、贫血、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等;
3.相关实验室检查符合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诊断标准(如血肌酐Crμmol/L以上、血尿素氮BuN21.42mmol/L等明显高于正常,肾小球滤过率GFR25ml/min)。
〔诊疗范围〕
1.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2.透析治疗期间的相关药品、检查;
3.原发性疾病及并发症的药物治疗。
(三)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
〔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医院进行肾、肝移植手术成功的当次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复印件。
〔诊疗范围〕
1.抗排异药物治疗及治疗期间并发症的治疗;
2.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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