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五条本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精神卫生法立法是在尊重人格和伦理基础上,始于年,年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包括功能性和器质性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
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本次立法主要解决了:(1)解决当前精神卫生突出问题;(2)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3)诊断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4)设专章规定精神障碍的康复,(5)保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6)不得非法限制患者人身自由等6个问题。
第二十五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精神病人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是:精神病人作为人,应当最大范围地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人权,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任何限制必须依法进行,并应当减少到最少限度。
基于历史的教训,新的精神病人治疗与管理模式的建立,是以精神病人的人权保护为基础的。
欧美发达国家通过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人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尤其是,精神病人的“治疗权”、“住院权”得到普遍的确认。联合国和有关的国际组织也积极倡导对精神病人人权的保护。对精神病人人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
世界精神卫生联盟年在埃及发表了《卢克索尔人权宣言》。该宣言指出,精神病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有权获得尊重和人道的、良好的待遇;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和名誉;有权保护个人的财产;有权免受躯体上或精神上的虐待。
精神卫生法相关解释: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受教育、参与劳动、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敬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