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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9/1 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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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亮 来源:娄底


近日,迅通VAIS软件处理技术取得突破,暗光处理功能进行升级,处理后的视频图像对比度、图像色度等均得到较好还原。接下来,笔者结合实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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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文化市场的逐步放开,我国的文化产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到2011年,我国文化产业总产值预计超过3.9万亿元。其中,出版业总产值将达1.5万亿元,国内游戏业产值将超过1158亿元。据海关统计,2011年,我国出口文化产品187亿美元,在2011年的前10个月,文化产品的进、出口额均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5%左右。作为中国文化产业 风向标 和 晴雨表 的深圳文博会,在2011年吸引了1896家企业和机构来参展,总成交额比2010年增加了156.93亿元,谱写了文博会历史上的新篇章。 在为取得的成绩而骄傲时,也要看到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首先,我国的文化产业还不发达,文化产品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还比较小。在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发达国家,文化产业目前已发展成为支柱产业,而在我国,我们力争在 十二五 时期末,让文化产业成为支柱产业。在目前的世界文化贸易市场上,美国占43%、欧盟占34%、日本约占10%、韩国占5%,中国仅占不到4%,这与我们国家拥有世界第二大经济规模以及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的历史地位很不相称。其次,我国文化产业的经营主体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文化产业既缺国际性的大型文化企业,也缺专、精、特、新的中小型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的经营主体存在着散、小、弱问题。再其次,我国文化产业的盈利能力比较弱。例如,多数视频站只花钱不收钱,整个行业并没有形成清晰的盈利模式,大部分站都在往里贴钱;我国动画的传播途径主要是电视台,而电视台播出国产动画又习惯于不付钱或付很少的钱,卖给电视台并不赚钱,而衍生品、主题公园等盈利方式又没有开发,靠*府 输血 维持;传统纸质出版的许多指标,如总印数、单册平均印数、人均购书册数、回款率、库存率等都呈非良性状态。最后,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有待提高,缺乏思想性、艺术性和大众性相融合的文化精品,市场上充斥着人云亦云的平庸之作,难以获得国内消费者的认可。 阻碍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文化产业市场还不是一个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而是一个受到严格管制的市场,市场发育还不充分。在非公有制资本准入方面,一些行业仍有限制。在业务经营方面,国家对一些行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的设立、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实行全程管制,包括广播、电视、电影和出版等。要想从事所有的业务,需要在各环节取得相应的一系列许可,包括准入许可、制作许可和传播许可,贯穿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同时,还存在着地区封锁和行业分割情况。 高度管制导致的市场分割会阻碍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当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时,在某个业务方面处于优势的经营者可能因为市场的分割而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从而使其盈利能力低下。例如,收视率高的《激情燃烧的岁月》电视剧,并没有给拍摄该剧的西安长安影视公司带来丰厚的回报,其仅收回了成本,赚了掌声赚不了钱,原因就在于其没有电视剧的发行权,结果是,发行该剧VCD的发行商赚了几百万。当市场存在地区封锁和行业阻隔,资本不能自由流动时,要想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经营主体就比较困难。当市场处于高度管制状态时,市场处于一种竞争不充分的状态,已经获得许可证的经营主体缺乏强烈的生存压力,会减弱经营主体的创新动机。同时,当市场处于高度管制时,经营主体的创新成果有可能被行*管理者否决。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时,资源不能有效整合,生产效率低下,导致整个产业不能迅速发展,难以形成有影响力的规模。 我国当前对广播电视、电影和出版等行业实行高度管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和社会稳定。文化产业的产品与一般的物质产品不同,具有商业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双重属性。如果完全放开文化产业市场,可能出现两个不良后果:一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产品有可能占领我国的市场,最终导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统治人们的思想,危害到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二是与我国当前处于主流地位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不同的非主流的价值观念有可能到处泛滥,搞乱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稳定。正因为如此,非常有必要对文化产业市场进行管制,但是,管制的范围和程度不能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否则,管制的目的将难以实现,甚至还有可能走向反面。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度和其文化产业实力呈正相关关系。文化产业实力越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系数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如果因为管制影响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就有可能危及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另外,如果因为管制影响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就有可能使本国在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导致人们的生活水平难以提高,甚至降低,从而有可能引起社会动荡。 为了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与社会稳定的需要之间实现平衡,有必要考虑管制的范围和程度。适当放开市场,并不一定会危及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例如,放开经营主体的设立和产品的生产,而对产品的内容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不能出现的内容;对产品的销售进行监管,由行*主管机关对违反规定的经营主体进行处罚。这种模式可以比较好地兼顾以上两种需要。 (作者系西南*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在站博士后、湖北大学*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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