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闲暇,闲聊间,一朋友的一番“戏谈”令我颇受启发。 &ldquo
北京哪家医院治疗白癜风病好;有的人在‘地方’干不好,让他去‘中央’就有可能干好。”朋友这番话,虽说是在“谈笑风生”中似乎是不经意地道出,但也着实道出了世间的一种现象,不失为一个问题,回味起来不一定没有它的“道理”。 其实,简单地思索一下,便可知“戏谈”的背后隐藏着明显的有关环
甲氧补骨脂素洗剂境制约人、制约着人的好坏问题。 是啊,“地方”环境确实不如“中央”,如果“地方”环境的“枷锁”使“英雄”无用武之地,那么到了环境条件好的“中央”,就有可能施展才华而有所作为了。其实,这种情况实属违反常理的无稽之谈,请问,在“地方”都干不好,到了“中央”难道就能干好吗? 不妨换个视角再来看。我认为,朋友“戏谈”的真正涵义,是想通过“环境”影射、讥讽某些人所持客观决定论的天真想法,告诫不要把客观环境所起的决定作用绝对化,这样就大错特错了。从中反映出一个人应该如何对待生活,尤其在生存方面,是受制于人还是受制于己,说穿了这是一个尊重客观和把握主观,即对人的自由度的把握问题。 人是要自由的,人类进步的目的就是一直在为自由而奋斗,这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人也是要有自由的,为自由而活着的人,活得塌实和幸福,缺乏自由的人乃至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都不可能得到顺利发展。从哲学意义上讲,自由是把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自觉地运用到实践中去。(励志故事大全 ) 如此这样,就不可能出现“在‘地方’干不好,去‘中央’能干好”的反常现象,即人的行为不再完全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而主要依赖于其主观认识对客观规律性的把握程度。 如此这样,就不该把环境的决定作用视为决定一切,当成唐僧的“紧箍咒”。 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人的主观能动性这一内在因素,对自身的发展变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法律角度来看,自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既然自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就不该出现“‘地方’干不好,‘中央’能干好”这种奇怪现象,其“怪”还是在于某些人没有很好地把握住“自由”,又在某些“地方”由于欠缺“软”设施,内存素质不足,而僭越了道德规范的界限,甚或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这一底线。自由绝不是无条件的自由,而是有其自身内在规定性的。 总之,外因(客观环境)是条件,虽然有时也是个必要条件,但是,内因(主观因素)则永远是变化的根据。自由乃是主观(内部因素)与其客观(外部因素)的统一,主观越是接近客观就越统一,当主观与客观达到完全一致时,其自由犹如鱼儿得水而“游刃有余”,此时也无论你在哪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