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庄婷婷通讯员徐小军)日前,笔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促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特殊和困难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我市全面建立为本市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居住在家的特殊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补贴:
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全护理老人、70周岁以上半护理老人及8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给予元服务补贴。
分散供养的半护理特困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每人每月给予元服务补贴(全护理特困老人应进入福利机构供养)。
60周岁以上,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失去劳动能力)无能力照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中不能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给予元服务补贴。
非低保家庭中,80周岁以上因大病致贫,经评估、公示无异议后,每人每月给予元服务补贴(大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尿毒症等)。
独生子女家庭中,独生子女重残(一、二级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给予元服务补贴。
80周岁以上非特殊困难家庭老人,自愿购买养老服务的,按照政府和个人1:1的出资比例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元。鼓励和引导有消费能力的老年人及其子女,自费购买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产品。
80周岁以上,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空巢、独居老人,每人每月给予60元服务补贴,借助服务信息平台等为老人提供安排定期探访、心理慰藉等照料服务。
凡符合上述条件,个人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人,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申请表》,并上报乡镇(街道)。县(区)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进行审批,也可由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需要对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评估。
据了解,市区(不含赣榆区)在年底前对上述范围内老人实施购买服务全覆盖,其他县区从今年开始,参照以上标准建立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制度,但在具体标准和补贴范围上会根据当地实际有适当调整。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以满足老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具体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助浴服务、助洁服务、洗涤服务、助行服务、代办服务、康复辅助、精神慰藉、助医服务、应急服务以及日间照料服务等,不得以食物或生活用品代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