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障碍的诊断标准包括三条核心症状:①心境低落;②兴趣和愉快感丧失;③导致劳累增加和活动减少的精力降低;七条附加症状:①注意力降低;②自我评价和自信降低;③自罪观念和
无价值感;④认为前途暗淡悲观;⑤自伤或自杀的观念或行为;⑥睡眠障碍;⑦食欲下降。
ICD-11的分类比较复杂,首先根据抑郁发作次数,分为单次与多次发作,然后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种类型,此外在中、重度单次、多次抑郁发作中,根据有无精神病性症状进行分类。
(一)轻度抑郁
具有至少2条核心症状和至少2条附加症状,且患者的日常工作和社交活动有一定困难,对患者的社会功能轻度影响。
(二)中度抑郁
具有至少2条核心症状和至少3条(最好4条)附加症状,且患者的工作、社交或生活存在相当困难。
(三)重度抑郁
3条核心症状都存在和具备至少4条附加症状,且患者的社会、工作和生活功能严重受损。(四)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符合中、重度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并存在妄想、幻觉或抑郁性木僵等症状。妄想一般涉及自罪、贫穷或灾难迫在眉睫的观念,患者自认为对灾难降临负有责任;幻觉多为听幻觉和嗅幻觉,听幻觉常为诋毁或指责性的声音,嗅幻觉多为污物腐肉的气味。
诊断抑郁发作时,一般要求病程持续至少2周,并且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社会功能的受损。
治疗原则
抑郁障碍的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
(-)全病程治疗
半以上的抑郁障碍患者在疾病发生后2年内会发生复发。为改善抑郁障碍患者的预后,降低复燃和复发,现提倡全病程治疗。全病程治疗分为急性期治疗、巩固期治疗和维持期治疗。
1.急性期治疗(8~12周)以控制症状为主,尽量达到临床痊愈,同时促进患者社会功能的恢复,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急性期治疗效果在抑郁障碍预后和结局中起关键作用,及时、有效、合理的治疗有助于提高长期预后和促进社会功能康复。
2.固期治疗(4-9个月)以防止病情复燃为主。此期间患者病情不稳定,易复燃,应保持与急性期治疗一致的治疗方案,维持原药物种类、剂量和服用方法。
3.维持期治疗持续、规范的维持期治疗可以有效地降低抑郁症的复燃/复发率。目前对维持治疗的时间尚缺乏有效的研究,一般认为至少2~3年,对于多次反复发作或是残留症状明显者建议长期维持治疗。维持治疗后,若患者病情稳定且无其他诱发因素可缓慢减药直至停止,一发现有复发的早期征象,应迅速恢复治疗。
(ニ)个体化合理用药
选择抗抑郁药物时应遵循个体化原则,需结合息者的年龄、性别、伴随疾病、既往治疗史等因素,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适当性等角度为患者选择合适的抗抑郁药物及剂量。如患者伴有睡眠问题则优先考虑可同时改善睡眠的抗抑郁药,对于老年患者则应避免选择不良反应多的药物。
(三)量化评估
在治前、治疗中要定期对患者进行评估。不同时期,评估的侧重点不同。治疗前需综合评估患者的病情、躯体情况、社会功能以及社会家庭支持等,在治疗中应重点观察患者症状的变化情况及对药物的反应等。
(四)联合用药
抗抑郁治疗一般不主张联合用药。联合用药常用于难治性患者,选择两种作用机制不同的抗抑郁药联合使用以增加疗效,但不主张联用两种以上抗抑郁药。此外,还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考虑联合锂盐、非典型抗精神病药或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治,如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障碍,可考虑采用抗抑郁药和抗精神病药物合用的药物治疗方案。
(五)建立治疗联盟
由于目前尚缺乏对抑郁障碍的客观诊断指标,临床诊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完整真实的病史和全面有效的精神检查,而彼此信任、支持性的医患联盟关系有助于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配合。同时应与患者家属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最大程度调动患者的人脉支持系统,形成广泛的治疗联盟,提高患者的治疗依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