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生活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申报参考标准
发布时间:-08-:53
一、神经系统疾病
(一)病种名称及病情程度。
1.脑出血及后遗症、脑外伤及后遗症、脑梗死、脑肿瘤、脑炎后遗症、中毒性脑病、帕金森、难治性癫痫、痴呆症等神经系统病变引起的肢体瘫痪、非瘫痪性运动障碍(肌肉震颤、肌张力异常、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舞蹈症等)或明显的智能障碍;
2.因脊髓疾病(感染、肿瘤、畸形、压迫等)造成明显的运动障碍。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治疗6个月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2.近期的CT或磁共振片及检查报告单。
二、运动系统疾病
(一)病种名称及病情程度。
1.颈椎或腰椎椎间盘突出经手术治疗仍活动困难者(需提供手术记录、肌电图检查、磁共振检查资料证实神经损伤程度);
2.各种原因导致脊髓、周围神经损伤;
3.肢体缺失、四肢大关节功能障碍(需提供X片检查资料证实关节畸形程度);
4.股骨头坏死(需提供X光片、CT或磁共振检查资料证实关节损伤程度)。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治疗1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三、内分泌系统疾病
(一)病种名称及病情程度。
1.严重的糖尿病伴有其他脏器功能障碍:
(1)伴有明确的心脏病诊断(需提供心电图、心脏彩超或CT、磁共振检查资料证实);
(2)伴有脑血管病变(需提供脑血管造影报告、CT或磁共振检查资料证实有脑出血、脑血栓形成导致了面瘫、语言困难、肢体运动障碍等);
(3)明显的周围神经病变(需提供住院病历及肌电图检查资料证实有肢体运动与感觉功能异常);
(4)视网膜病变(需提供眼底检查或眼底血管造影资料证实有明显的视力下降的);
(5)糖尿病肾病(需提供血肾功检查资料证实有肌酐、尿素氮或血肌酐清除率明显异常);
(6)糖尿病足:糖尿病同时伴有下肢感染、溃烂、坏疽等(需提供患足彩色照片);
(7)长期慢性呼吸道感染:包括肺炎、肺脓肿、肺结核等(需提供胸片或CT、磁共振检查资料证实有明确诊断结论);
(8)糖尿病伴高血压、冠心病(请参阅心血管系统疾病申报要求)。
2.严重的甲状腺、甲状旁腺疾病伴其他脏器功能障碍:
(1)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需提供近1年血甲状腺功能五项、心电图、心脏彩超检查资料);
(2)甲亢性胃肠功能障碍:大便次数增多、严重腹泻、营养不良、伴有严重贫血和肝功异常(需提供住院病历、血液常规、肝功检查资料证实);
(3)甲亢性突眼:眼球固定、严重复视、视力明显下降(需提供眼科病历、视力、视野及眼底检查资料证实);
(4)伴有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需提供血甲状腺功能五项、心脏彩超、CT片或磁共振等检查资料证实);
(5)甲状旁腺功能减退(需提供诊断治疗病历及近1年内两次以上的血清钙化验单证实)。
3.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需长期替代治疗(需提供诊断治疗病历及近1年内两次以上血和尿皮质醇检验报告单)。
4.垂体疾病伴有其他系统功能障碍的(需提供诊断治疗病历、颅脑CT片或磁共振检查资料证实)。
5.痛风引起的关节畸形、功能障碍(需提供血尿酸报告单、DR)。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治疗1年以上的该病种住院病历;
2.相关系统疾病检验、检查报告单。
四、循环系统疾病
(一)病种名称及病情程度。
1.各种心血管疾病(包括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或有心肌梗塞、心肌炎、心包炎、大血管疾病等);
2.严重的心律失常导致血液动力学改变;
3.高血压Ⅲ级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该病种住院病历;
2.近1年内的心脏超声、心电图检查报告单。
五、血液系统疾病
(一)病种名称及病情程度。
1.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需提供住院病历、骨髓穿刺或活检、周围血液检查等资料证实);
2.骨髓增殖性疾病,包括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和原发性骨髓纤维化(需提供住院病历和血红蛋白、血小板、白细胞数等血液检查资料证实诊断);
3.各种难治性贫血(需提供住院病历及血液检查资料证实,经反复治疗后血红蛋白仍低于90g/L);
4.过敏性紫癜引起肾功能损害(需提供血或尿的肾功能检查资料证实);
5.血小板减少症,经系统治疗后血小板计数<50×/L(需提供血常规检查单证实);
6.慢性粒细胞减少(需提供血常规检查单证实);
7.需长期服药治疗的易栓症(需提供血常规检查单证实);
8.其他血液疾病。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治疗1年以上的该病种住院病历。
六、呼吸系统疾病
(一)病种名称及病情程度。
1.慢性呼吸道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重症哮喘、肺纤维化、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等引起的肺功能损害(需提供住院病历资料,近1年内血气分析、肺功能检查、心脏彩超检查资料等证实有肺动脉压增高和肺功能损害);
2.胸、肺疾病引起的肺心病伴有心功能不全者(需提供住院病历、心电图检查、胸片或CT、磁共振检查资料证实)。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治疗1年以上的该病种住院病历。
七、消化系统疾病
(一)病种名称及病情程度。
严重的肝、胆、胰、胃肠疾病导致其功能严重障碍,并伴有其他脏器损害。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治疗1年以上的该病种住院病历。
八、泌尿系统疾病
(一)病种名称及病情程度。
各种泌尿系统疾病导致的慢性肾衰并伴有其他器官损害。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治疗1年以上的该病种住院病历;
2.近1年内的尿常规、肾功能检验报告单。
九、风湿免疫性疾病
(一)病种名称及病情程度。
1.类风湿病伴关节功能障碍者(需提供血液类风湿因子、抗“O”、血沉等检验报告及X光检查资料证实);
2.诊断明确的红斑狼疮(需提供住院病历及抗核抗体谱检查资料证实);
3.皮损广泛的皮肌炎(需提供诊断治疗病历及皮损部位照片,病变皮肤病理报告单和肌酶检验单证实);
4.临床症状明显的弥漫型硬皮病(需提供住院病历,皮损部位照片,皮肤病理报告单证实);
5.痛风性关节炎、肾脏损害(需提供诊断治疗病历,血液尿酸、肌酐、X光片和CT或磁共振等检查资料证实);
6.强直性脊柱炎导致脊柱活动困难、四肢麻木或肌力异常(需提供肌电图检查、X光片、CT或磁共振检查资料证实神经损伤程度)。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治疗1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十、精神类疾病
(一)病种名称及病情程度。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以上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明显的痴呆(中度智能减退);阿尔茨海默病所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持续或经常出现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者;
2.经系统治疗5年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的难治性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和持续性心境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感应性精神病、分裂性精神病和周期性精神病)、癔症、应激性障碍、神经症(恐惧症、焦虑症、强迫症和躯体形式障碍)和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明显的痴呆(中度智能减退);阿尔茨海默病所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持续或经常出现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者,需提供系统治疗2年以上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应载有详细的病情诊治过程和服药情况记录),对应的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每次住院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2.难治性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抑郁症和持续性心境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感应性精神病、分裂性精神病和周期性精神病)、癔症、应激性障碍、神经症(恐惧症、焦虑症、强迫症和躯体形式障碍)和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需提供最近5年来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需载有详细的病情诊治过程和服药情况记录)、对应的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每次住院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十一、肿瘤类疾病
(一)病种名称及病情程度。
各种良、恶性肿瘤导致脏器功能严重障碍。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发病时和近期的CT或磁共振片、病理检查报告单或放化疗记录。
十二、皮肤类疾病
(一)病种名称及病情程度。
各种严重的皮肤病导致功能障碍及其他并发症。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病历上需载有详细的诊治过程和服药记录);
2.患者本人皮损部位的彩色照片。
十三、眼科疾病
(一)病种名称及病情程度。
各种原因造成的双眼视力极其低下、失明者。
(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所申报病种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系统治疗1年以上的该病种病历。
来源:威海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