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赵朋乐)今日(9月27日),新京报记者从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处获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明经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明经国的起诉书显示,年3月17日,十八塘乡干部、被害人卓宇根据工作职责到现场监督土坯房拆除工作进展。此前明经国家人提出屋内有杂物未搬,现场工作人员曾叫停挖掘工作。当看到挖机停放在其老房屋前时,明经国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砸烂挖机玻璃。卓宇见状打电话报警,明经国持镰铲猛击其头部。卓宇倒地后,明经国又连击其头部两下,致卓宇当场死亡。
事后,明经国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此案经过两次开庭,庭审围绕是否涉及强拆、明经国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作案时精神状态等问题展开辩论。
一审宣判死缓
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告诉记者,今天上午的开庭并没有进行质证,直接宣读判决书。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属均出席了庭审。明经国情绪平稳,但他与家人均认为量刑过重,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了庭审详细情况。赣州中院认定,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后组织拆除其土坯房,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
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告知后,回家拿镰铲赶到现场,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在现场的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在卓宇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不顾众人劝阻,再次加害卓宇,持镰铲三次打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定,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后,审判长对于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他表示,案件中不存在对明经国的土坯房非法拆除行为,开展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也有法律政策依据。被害人卓宇在案件起因、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先行不当行为,没有侵犯明经国的正当权益,其行为完全合法、正当,不存在过错。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害人卓宇在报警前后,未对明经国实施任何侵害行为。明经国见卓宇报警,趁其不备,持镰铲猛击卓宇,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明经国虽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征)、依赖综合征,但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等均具有正常的分辨认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
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今天下午,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对他进行会见,确认了一些上诉细节,目前已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量刑过重,恳请依法改判。
明经国在上诉状中表示,自己没有杀人故意,“被害人头戴钢盔,我用镰铲打他时没想到头盔意外掉落,镰铲打在头颅上,我没想到会造成死亡后果。第一下被害人即已死亡,后两下不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年8月30日第二次开庭前,辩护律师要求对明经国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在第二次开庭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两份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两份鉴定意见均显示,明经国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明经国在上诉状中写到,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过去的冲动行为深感后悔和痛苦,向被害人表示哀悼,向被害人家属真诚致歉。请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