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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士桢
◇志愿服务已由面对社会、秉承善良、承担责任的个体高尚行为,演变为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国民整体精神诉求
◇破解志愿服务发展屏障,要抓住制度化建设的根本方向
作为基层最活跃的社会力量,志愿服务能充分调动公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最大程度凝聚社会共识,弘扬和促进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当前,志愿服务蓬勃发展,既是一种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现代生活方式,也成为了人们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与渠道,其社会功能日渐凸显。
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需放眼社会治理大局,深化对志愿服务的认识,从文化、法治、机制建设多面着力,夯实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发展的深厚土壤。
志愿服务的社会功能日趋凸显
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人们曾将志愿服务界定为人道善行。志愿服务是全世界共同的精神财富,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世界各国社会制度、传统文化和发展阶段的特点。志愿服务始终与一国的制度体系、社会组织发育程度、治理水平等紧密相关。
愈是步入现代,志愿服务兼有个体和社会双重属性的特征就愈加凸显。从近10年联合国志愿服务组织发布的世界志愿服务状况的三个报告主题关键词中,就可看出这一变化:在年其主题为“为全球福祉服务的普遍性价值”,年为“转变治理方式”,年为“连接社区的纽带——志愿服务与社区韧性”。可见,人们对志愿服务社会功能的认识正逐步深入拓展。
中国的志愿服务从领导机制,到组织形式,再到项目运行,都具有突出的中国特色。进入新时代,志愿服务已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领域。志愿服务要与国家同行,意味着志愿服务既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纳入国家建设的整体布局。与国家同行,既有利于志愿服务优化配置社会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也有利于为国家建设提供便捷的参与渠道,最大限度激活公益能量。
当前,志愿服务已由面对社会、秉承善良、承担责任的个体高尚行为,演变为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精神诉求,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以及治理方式创新发展的重要趋势。
让志愿服务与国家建设全面匹配
*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推动志愿服务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其目标就是要让志愿服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全面匹配。具体来看,包括三个着力点:
一是,建设独具特色的现代中国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是美好的道德行为和重要的道德实践,满足了人们向上向善的精神追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重要载体。构建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既要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也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人类共同价值中汲取养分,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这是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功能的基础性建设。
二是,建构起志愿服务参与社会共治的有效机制。当前,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任务繁重,但工作力量仍较为薄弱。志愿服务为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渠道,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既可充分发挥志愿者贴近基层的优势,在养老助残、纠纷调处、帮教帮扶、平安建设、心理疏导等多方面展开志愿服务;也需进一步完善相应工作协作机制,采取*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基层治理。
志愿服务要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仍面临短板。例如,志愿服务的内容尚未全面涵盖社会与群众的需求;志愿服务项目仍存简单化、形式化等问题,影响了其效能发挥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志愿者奖励机制、培训体系尚待健全,志愿者综合素质亟待提高;志愿服务组织的执行力、专业化、自律性有待提升,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尚存薄弱环节;志愿服务*策法规保障机制、资金支持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在抗险救灾等服务中志愿者的准入、服务需求与服务力量对接、志愿服务力量调配等机制有待完善;志愿服务尚未有效有序纳入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整体布局中,等等。
下一步不仅需要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做出相关规定,还应进一步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规范,将志愿服务项目、活动纳入科学轨道;并通过制度建设,回答好在社会治理内容、机构、事件等方面,志愿服务能否介入、在哪些方面介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固化程序介入、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规定保证介入等一系列问题。这是破解志愿服务现有屏障,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建设的关键问题。
三是,加强组织机构和执行队伍建设。规范的实施要有组织机构和人员作为保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建设、专业志愿服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志愿服务理论研究工作者队伍建设等问题,不仅关系着志愿服务的长远发展,也是补齐当前志愿者队伍专业素质短板、解决培训体系尚不健全等问题的基础之道。
提速志愿服务法治建设
推动志愿服务发展,更需建构现代化志愿服务管理机制,加强法治建设,更广泛动员社会多方力量。
一方面,提速相关*策法规体系建设。志愿服务活动是一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现代社会事务,触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领域,涉及*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体等各种社会元素。志愿服务管理法规体系亦应形成整体结构,由相关联的不同*策单元组成。
完善顶层法规制度建设,对于志愿服务面临的基本问题形成具有概括性、全局性、战略性的法规*策体系。年发布实施的《志愿服务条例》,是我国志愿服务领域的第一部国家层面立法,但其立法层次和结构尚待提升。
完善基本法规*策,明确志愿服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方针。
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具体的法规*策,保障志愿服务法规*策有效实施落地。这些具体规定,在发挥志愿服务法规*策体系效能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破解目前志愿服务介入社会事务不够精确,社会性功能发挥不够充分的关键性建设。
例如,在此次抗击疫情过程中,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关键环节仍存在空白,需要加快法规依据建设加以保障。如针对志愿者保护,已成为各国志愿服务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志愿服务法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这方面,我国仍有空白点,要加快补足。
另一方面,需从宏观层面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运行机制建设。特别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志愿服务能否有序介入,关系着有效救助展开、危机缓解、志愿者安全,也关系着社会情绪稳定。因此,建立健全应急协调机制中的志愿服务介入机制,是各国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议进一步完善建立*府主导的应急管理机构职能,建立统一的社会协调组织,规范畅通多元化参与路径与渠道,特别是完善相关信息网络建设,可通过搭建信息技术系统,将公共安全信息体系延伸到相关的志愿服务组织中。
(作者为中央团校、中国青年*治学院教授,北京志愿服务发展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