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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嫌疑人怎么定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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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居然之家开业仪式发生受邀嘉宾被刺伤意外后,中山公安部门在9小时内发布了两次通报,其中当日晚上的通报明确:医院精神病学专家对嫌疑人陈某进行精神检查和初步医学诊断,陈某存在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俗称“妄想症”)。案件详情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情基本明了之后,有不少网友提出了问题。陈某被诊断出存在精神障碍,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对此,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贺嘉发。

若事发时精神状态正常或需承担刑事责任

贺嘉发介绍,我国刑法在划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时,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中山居然之家开业仪式上发生的嘉宾被刺案件为例。贺嘉发表示,根据目前的初步医学诊断,嫌疑人存在精神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嫌疑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仍然要视其在行为时的具体精神状态判定。

贺嘉发介绍,精神病成为责任阻却事由需要达到以下两点:精神病发作下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和危害行为同时存在,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导致的精神状况不排除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精神病发作下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和危害行为同时存在,才能不追究刑事责任”,通俗地说,就是行为人必须是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做出危害行为,才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导致的精神状况不排除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做出某些行为会导致自己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却故意或放任自己陷入这种状态,则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看这次中山居然之家开业仪式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是否会影响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贺嘉发认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为精神分裂症中最多见的一型。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具体精神状况,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判断时要坚持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先由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再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精神病人不担刑责监护人也可能要担民事责任

倘若嫌疑人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具有间歇性,应当如何定责?

贺嘉发表示,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如果行为时精神不正常,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时精神正常,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精神是否正常,以行为时为标准,而不是以侦查、起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因此,通过上述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判断,若嫌疑人行为时精神不正常,即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嫌疑人行为时精神正常,则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贺嘉发表示,在中山居然之家开业仪式上刺伤嘉宾的嫌疑人,即使其行为时精神不正常,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并不如网友所传的“白挨一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病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有义务对其严加看管、给予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同时,为了降低精神病人对社会造成的人身危害性,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因此,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精神不正常,按照法律规定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其监护人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对于嫌疑人犯罪时精神状况的判定,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应以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南方日报记者何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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