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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孙女被奶奶推进粪坑溺亡得了精神疾病,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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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新闻报道引发热议。

一位徐姓的55岁农妇,趁老伴、儿子和儿媳清明当天外出祭拜,独自在家时,将两个孙女推进粪坑溺亡,随后自己也跳河自杀,但被救起。

经司法鉴定,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当天的行为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检方指控徐某犯故意杀人罪。随后家人递交了谅解书,希望检方从轻处罚。

徐某自杀未遂被捕,虽得到家人谅解,但她给家人造成的巨大伤痛,一辈子都无法抹灭,更无法让人原谅。

如果家人能意识到精神疾病的危害,早点预防,也许就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让两个幼小的孩子付出生命的代价。

实际上,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常见的精神障碍疾病。据官方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万。

也就是说,每13个人中,就有1个是精神疾障碍者,不到个人中,就有1个是重性精神病患者,且这个群体比例还在快速上升。

精神分裂症表现为慢性或复发性精神病性症状,通常会导致社会及职业功能损害,严重的患者可能会自杀或者伤害他人。

那得了精神疾病,保险赔吗?

今天,慧培哥就来给大家介绍一起有关精神分裂症相关的理赔案例。

1案例简介

年6月初,老李正式成为一名保险业务员。半个月后,小李在自己父亲老李那儿投保一份重疾险,保额15万。该保险单底部写明业务员为老李。次日,同款保险又投保了2份,合计3份。

3份重疾险的健康告知中,老李针对所有询问,全部填“否”,投保人、被保险人、业务员均签字确认。

年7月,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服药,定期复查。小李为此合计支出医疗费.74元。

随后,老李以小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图片来源:pixabay)

但保险公司查出,小李于年在医院就诊,主诉缓起情绪1年余,被临床诊断为轻度抑郁发作,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并且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年,经司法鉴定,小李无民事行为能力。老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

2律师观点

小李代理律师认为:

1.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有本质区别,从医学的观点来看,精神分裂症除心理、社会因素外,主要致病原是家族遗传和大脑器质性病变。

2.老李和小李均是文化程度不高的人,很多文字都不认识,对保险条款这些专业知识更是理解不透,也没有足够的医学常识,对所谓的抑郁症更是毫无认知。

3.关于小李是否如实告知的事实:小李投保该保险时,在外打工,是保险公司搞活动说要“全员增人,保费超过万”,大搞“XXX保险”的宣传销售活动,每个被增员的人必须带单上岗,且必须三张保单。

老李“被”增员后,业务经理便促成他带单上岗,让他打电话给小李,叫小李投保,说:“XXX保险”这款产品太好了,投保90天就生效,保单可抵押贷款,看病不用交费,保了就是赚,60种重大疾病、25种轻症,涵盖人一身疾病,有病赔钱,没病退钱,不退可转为养老金,过90天,自杀都赔钱。说你投保了一单元的保单,我帮你拆成三单,这样你爸就成业务员了,当月就可以拿到工资元了。

小李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只将银行卡号告知业务经理,就签订了保单,更谈不上如实告知和在保单上签名了。

(图片来源:pixabay)

现小李父子俩生活艰辛,小李因病致贫且债台高筑。保险公司存在欺诈,游说小李投保时一切病都保,什么病都赔,到赔偿时却用霸王条款拒赔,对小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其销售的“XXX保险”必须投保人本人投保,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代为投保,而保险公司在小李没有到场签字,也没有对小李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就为小李承保,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不认为小李小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合同已超两年,不得解除合同。但是,其所患疾病“精神分裂症”不在重疾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判保单继续有效,保险公司无需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慧培哥观点

看完整篇案例,慧培哥也迷惑了,是父子二人合力带病投保?还是保险公司展业不规范?究竟孰是孰非,很难去还原,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对于本案,慧培哥唯一想说的一点是:保险业务员,是要经过保险公司正规培训,学习大量保险知识、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了解保险销售的合规和规范。

如果你不具备这一点,也许你不是真的保险业务员,也许你是保险公司的客户。但是,当法律需要你承担举证责任的时候,证据又在哪里?咱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不要再相信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踏实工作,努力生活。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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