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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和意识障碍之三意识障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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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识障碍(disordersofconsciousness)的分类与表现(一)意识障碍的定义与判定标志意识状态不正常即为意识障碍,一般而言意识障碍时患者的自我意识与环境意识均有程度不等的损害。但临床医学所指的意识障碍其主要标志是环境意识障碍,即不能正确地感知环境及其与自身的关系。几乎所有的意识障碍均有程度不等的意识清晰度下降(临床上确有另一种特殊形式的不正常的意识状态,即过度觉醒状态(over-wakefulness),其意识清晰度反而增高,处于过度警醒(over-alertness)状态,对此本文不作讨论),因此患者的认知功能(cognitivefunction)也就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造成以下几方面的异常:①对环境特征的感知不完整、不充分,有环境定向障碍;②在对环境感知不良与定向障碍的基础上,与环境保持接触的能力受损;③记忆过程中的识记(registration)与保存(retention)能力受累,在意识障碍消除后患者对意识障碍期间的经历均有不同程度的遗忘。可以说,在考虑患者是否有意识障碍时,应充分重视以下几个原则:①若无意识清晰度的下降,便不是真正的意识障碍;②若无环境定向障碍(即使极其轻微)和/或与环境接触能力的损害就不能确定为意识障碍;③在可疑的意识障碍消除后,若无对该期间经历的遗忘,也不能确认曾有过意识障碍。因此,判定意识障碍的主要依据是环境意识受损的基本特征,包括定向障碍(有时可很轻微)、与环境保持接触的能力受损以及意识障碍恢复后的遗忘等。需要说明的是,单纯的自我意识障碍并非意识障碍的必要条件,如左侧偏瘫伴发的患肢失认症、疾病感缺失或精神疾病所表现出的自知力丧失、人格解体及对自身年龄的定向错误(如20岁起病且未彻底缓解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其40岁时仍称自己是20岁)等自我意识障碍均不属于临床上所说的意识障碍。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单纯的环境定向障碍、单纯的与环境保持接触能力的损害或单纯的遗忘也并非必然提示意识障碍,例如痴呆患者的定向障碍、精神分裂症的与环境脱离接触或柯萨可夫综合征的遗忘症等都不属于意识障碍。(二)意识障碍的分类基于以上理由,对意识障碍的分析和认识也应按照醒觉与睡眠、清晰度、范围及内容等几个维度进行,具体划分如下。1.以维持醒觉状态能力受损为主的意识障碍(1)思睡(somnolenceorsleepiness)患者表现容易入睡或睡眠潜伏期缩短,自发睡眠时间较正常有明显延长且较难醒转,可自发醒转或被唤醒,醒后较萎靡或需较长时间方能完全恢复意识清晰状态,但一般精神活动正常。此种情况可见于睡眠剥夺(包括短期或长期睡眠不足)或服用某些具有镇静催眠作用的药物等,亦可见于嗜睡贪食综合征(Kleine-Levinsyndrome)等病理状态。严格地说,思睡不属于意识障碍。但因之易与嗜睡混淆,有必要在此加以区别。(2)嗜睡(drowsinessorlethargy)是一种最轻微的意识障碍。患者表现为在环境安静的情况下易于入睡而处于较持续的睡眠状态,可被唤醒或被嘈杂的声音吵醒,亦可自发醒转,但醒觉不完全。醒后可维持较短时间的意识基本清晰状态,能就简单问题作答且答语简单,反应显迟钝,对复杂问题理解显得困难,此时常伴茫然表情。当环境恢复安静后,患者很快又进入睡眠状态。(3)昏睡(sopororstupor)较嗜睡程度为重的意识障碍。不论环境安静与否,患者总是处于深度睡眠状态,不能自发醒转,需大声呼唤或疼痛刺激方能暂时醒转,但醒觉不完全,对环境辨认困难,可就少数有关患者身份特征的简单问题作答,答语常不完整或有错,表明其意识不能恢复至清晰水平。刺激一旦停止,患者迅速转入深睡状态。患者在昏睡中可有自发的肢体运动,其生理反射正常。(4)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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